銀川仲裁委員會工作制度

為保證銀川仲裁委員會各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銀川仲裁委員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仲裁委員會工作制度
  • 發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 地    區:銀川市
  • 發布時間:2011年3 月17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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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仲裁委員會工作制度銀川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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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建立仲裁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主任會議,秘書長會議制度。
三、仲裁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全體組成人員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託專職副主任召集並主持。每次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員出席方能舉行。修改章程或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散決議,須經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其他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四、仲裁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仲裁委員會的工作方針,工作計畫等重要事項,並作出相應的決議。
(二)審議通過秘書長提出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決定仲裁員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四)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的,決定主任迴避。
(五)討論通過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六)修改仲裁委員會章程、仲裁規則及其他重要規定
(七)對本會辦公室和仲裁庭的活動進行監督。
(八)決議解散仲裁委員會。
(九)《仲裁法》、《仲裁規則》、《銀川仲裁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仲裁委員會會議一般每一年舉行一次,根據需要可以臨時召開。
六、仲裁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的議程由主任提出,經主任會議討論後決定,並在會議召開前七天通知委員。
七、根據需要,仲裁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也可以利用通信方式召開,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主任委託專職副主任向全體委員提出書面議案,經委員審查並用書面形式發表意見。
八、仲裁委員會主任會議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託專職副主任召集並主持。仲裁委員會主任會議在仲裁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重要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仲裁委員會全體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
(二)決定仲裁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議程和召開時間,審查提交仲裁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的檔案;
(三)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仲裁委員會主任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以臨時召開,並在會議召開前三天通知參加會議人員
仲裁委員會主任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
九、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會議在仲裁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閉會期間,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重要工作。
十、銀川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為常設辦事機構,在本會秘書長領導下處理仲裁委日常工作。
十一、堅持集體領導、民主決策的原則。仲裁委員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均應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在決策前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各方意見。
十二、 堅持請示匯報制度。仲裁委員會應當主動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工作,如有重大問題及時請示報告。仲裁委員會內部建立正常的請求報告制度。辦公室工作中與有重大問題應及時向主任、主任會議請示報告。
十三、建立健全監督機制。自覺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運用多種渠道,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經常注意聽取仲裁庭、當事人的意見和建議。
十四、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履行職責。
十五、本制度自2011年3 月17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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