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監管範圍
- 定義:金融監管管轄的金融機構範圍和對象
- 類別:金融學術語
金融監管範圍是金融監管管轄的金融機構範圍和對象。一般來講,主要市場經濟國家金融監管當局管轄範圍主要是商業銀行或“信貸機構”,這些機構的特點是能夠吸收企業活期存款和社會公眾存款 (支票賬戶存款),能夠發放流動資金貸款(零售...
金融監管是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證券交易委員會等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作的某種限制或規定。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徵的政府規制行為。金融監管可以分成金融監督與金融管理。金融監督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
第七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地方金融組織及其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加強地方金融監管執法能力建設,宣傳金融風險防範知識,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實施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和防範處置,聯繫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京分支機構、派出...
第一,明確監管職責及監管範圍。一是構建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條例》明確界定了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地方金融監管、風險防範與處置等方面的職責。二是明確監管對象為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
(三)變更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四)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十條 地方金融組織的下列事項,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或者相關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一)設立分支機構;(二)變更名稱、...
②依法制定各類金融機構的經營規則、營業範圍和考核標準,如對商業銀行實施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資本充足比率管理以及風險管理等等。③對金融機構的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④建立金融機構的定期報告制度,對金融機構進行報送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機構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地方金融監管的部門(統稱為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金融組織以及相關地方金融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做好地方金融服務、金融發展的協調指導工作。縣...
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組織,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屬性的其他組織。第三條 本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市地方金融組織及其活動的監督管理,承擔制定監督管理細則、開展調查統計、組織有關風險監測預警和防範處置等職責。區金融工作部門根據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對登記註冊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金融組織承擔...
(二)金融法的巨觀調控性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交易與金融監管關係的法律,所以,比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顯的巨觀調控性。金融法對金融關係的四大要素進行規範,這四大要素是:市場準入、經營範圍、利率及匯率和資格審查。由於上述因素對...
第十九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更新地方金融組織名單及其相關許可、經營範圍、備案信息、許可證註銷等。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經營許可證件。第二十條 地方金融組織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時,應當履行下列金融...
四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 (2019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金融監管,防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促進金融發展,服務實體經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
金融監管邊界 金融監管邊界是一個經濟術語。金融監管邊界是指金融監管的力量所能達到的最大範圍。
金融混業監管是指由一家監管機構對所有金融機構的全部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監管。監管現狀 (一)分業監管的體制確立不久,金融監管機構分工協調機制剛剛建立我國金融分業監管制度的確立比分業經營制度的確立要晚幾年。1992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
(四)超越核准的業務範圍開展金融行銷宣傳;(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禁止的其他行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網路信息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地方金融組織行銷宣傳、金融信息發布等事項的監督檢查和協作配合。第...
《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細則》是一種統稱,包含2013年75家網際網路金融機構審議並通過的《網際網路金融專業委員會章程》和《網際網路金融自律公約》,2015年先後出台的《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非...
(三)地方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抵債資產接收、保管和處置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應及時進行制止和糾正。第十八條 地方金融企業應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處置不良資產。需批量處置不良資產的,應按照國務院批准的金融企業...
業務範圍監管是金融監管當局對各類金融機構經營業務的範圍進行的監督和管理。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範圍,涉及一國金融制度結構中的業務種類分工模式選擇問題,一般涉及以下問題:長期性金融業務和短期性金融業務的選擇限制問題、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地方金融健康發展,發揮金融服務經濟與社會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
未經登記不得在名稱或者經營範圍中使用小額貸款、融資擔保、股權交易、典當、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資產管理以及具有金融屬性的交易場所、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字樣。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省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名稱和經營範圍登記管理會商機制...
金融市場監管是金融領域的一個術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含義 大致說來包括兩個層次的含義:其一是指國家或政府對金融市場上各類參與機構和交易活動所進行的監管;其二是指金融市場上各類機構及行業組織(如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等)進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2、按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
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賦予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權力主要包括: 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立; 審批金融機構的業務範圍; 審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
金融調控關係是指國家及其授權的金融主管機關以穩定幣值、促進經濟成長為目的,對有關金融變數實施調節和控制的關係。金融調控以中央銀行制定和實施的貨幣政策為主導,通過調整貨幣供應量指標、市場利率水平,間接調控金融市場。監管 金融監管...
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職責。第三條【適用範圍】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基礎設施,其建設、運營、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
第二十九條 銀保監局、銀保監分局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相關業務工作,並有權糾正不符合相關監管規則的行為。第三十條 銀保監局、銀保監分局負責與轄區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其他金融管理機構協同推動當地普惠金融發展,指導轄內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