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財務收支審計是指對銀行、保險公司、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新技術創立投資公司、外匯管理局、人保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狀況進行審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機構財務收支審計
- 所屬學科:審計學
金融機構財務收支審計是指對銀行、保險公司、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新技術創立投資公司、外匯管理局、人保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狀況進行審計。
金融機構財務收支審計是指對銀行、保險公司、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新技術創立投資公司、外匯管理局、人保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狀況進行審計。...
1.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審計 根據《審計法》第18條的規定:"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中央銀行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它是國務院的一個部門,是政府的銀行。國有金融...
金融審計(Financial auditing)是指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中央銀行及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國有或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以及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貫徹落實重大政策措施的情況以及...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地方金融機構財務審計,包括:(一)審計機關依法對地方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的審計監督;(二)審計機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交辦,對地方非國有金融機構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的專項審計。第...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有金融機構財務審計工作,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金融機構,是指國家政策性銀行(含各級分支機構),國有商業銀行...
3.中央銀行財務收支審計。其主要內容包括:(1)按照財政部批准的財務收支計畫向所屬分支機構批覆財務收支計畫的情況、財務收支計畫執行中調整的情況和財務收支變化情況;(2)各項業務收入和各項利息收入的計算、反映和入賬情況;(3)各項利息...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審計作為一種監督機制,其實踐活動歷史悠久。基本定義 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託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
第一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本指引。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
金融審計學是一門研究對信貸計畫的編制、執行和金融機構本身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的專業學科。對象 金融審計學對象是指金融審計科學研究和金融審計實踐工作所作用之客體的總稱,即是金融機構的經濟資料及其所反映的業務經營活動及財務收支活動。
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託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鑑證經濟業務,用...
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外貸援款項目的審計監督,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外貸援款項目,是指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外國...
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時,適用本準則。第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情況;(二)損益情況,利潤及其分配、使用情況;(三)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四)內部管理...
第四條 審計法所稱財務收支,是指國有的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以及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實行會計核算的各項收入和支出。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審計管轄範圍,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項目審計許可權的分工。第三條 審計機關...
社會保障基金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定義 社會保障基金審計,指由專設機關按照法律對國家各級金融機構和各級政府、企事業組織的重大的項目...
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中國審計機關的主要任務:(1)對財政計畫、信貸計畫的執行及其結果,進行審計監督。(2)對國營企業事業組織、基本建設單位、金融保險機構的財務收支...
(二)具有與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規模、業務複雜程度等相匹配的規模、資源和風險承受能力;(三)擁有足夠數量的具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審計經驗的註冊會計師,具備審計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專業勝任能力;(四)熟悉金融法規、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政府在國(境)外設立的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機構,及其設立的下屬企業和機構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對金融機構和企業財務收支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一)資產、負債、所有...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區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法接受審計監督。被審計單位應當在財政...
第二條 本省審計機關開展審計監督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地方國有、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和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條例...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前款...
《深圳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經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修訂通過,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63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財政審計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和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政府投資...
《審計條例》規定的審計監督範圍包括:(1)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 (2)國家金融機構;(3)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基本建設單位; (4)國家給予財政撥款或者補貼的其他單位; (5)有國家資產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按照審計署統一部署開展工作;負責審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按照審計署統一安排,對相關金融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重大政策措施等情況開展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辦審計署...
==審計處理方式的弊端 審計機關在項目審計終結後,針對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出處理處罰決定,並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決定。這種常規的審計處理方式表現出較強的原則性,是審計機關依法...
第三條 審計機關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一)各級政府及其各部門和相關單位的財政收支;(二)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三)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