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審計是“全面審計”的對稱。按照審計特定目的與要求,對經判斷選擇的審計客體的經濟業務和帳目進行的局部或專題的審查監督。如對被審計單位的某項經濟活動,或對某項經濟活動中的某一環節和某一問題所進行的審查監督。重點審計之前,對審計範圍要全面衡量,核實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分析最容易發生管理弊端、經營弊端的薄弱環節,尋找突破口,從而確定重點單位和重點內容,訂立審計方案,避免審計工作盲目性,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這種方法的特點是要求明確,目標清楚,審計的範圍小,具有費時少,收效快,適用性強的優點,便於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因而為一般的審計部門廣泛採用。其缺點是帶有較大的局限性,在審計過程中,如果選題或選點判斷失誤,可能會遺漏那些應該審計的不合法、不合規、弄虛作假的經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