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行政許可統計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行政許可統計暫行辦法
  • 施行單位:重慶市
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全面、準確反映行政許可實施情況,提高實施行政許可的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對所實施的行政許可有關信息進行蒐集、整理、匯總和分析,並將統計結果報送有關行政機關。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全市行政許可統計工作。
第四條行政許可統計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許可項目;
(二)行政許可申請數;
(三)行政許可受理數;
(四)行政許可聽證情況;
(五)準予許可的情況;
(六)辦理期限;
(七)附帶收費情況;
(八)投訴情況;
(九)法律責任的追究及解決許可爭議的情況;
(十)其他與行政許可相關的情況。
第五條 行政許可統計採用填報年度報表和上報統計報告的形式。
各部門應在每年2月5日前將上年度統計報表報送同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並抄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關。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統計報表由委託行政機關匯總上報。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在每年2月2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行政許可實施情況匯總分析,以統計報告的形式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行政許可統計年度報表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統一制定,分為重慶市行政許可實施情況年度報表(渝府許統01)和重慶市行政許可投訴、責任追究及行政爭議年度報表(渝府許統02)(附後)。統計報告應對行政許可實施情況有定量統計和系統分析,針對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行政許可統計資料的收集、整理、審核、交換和檔案管理制度,確定機構和工作人員從事行政許可統計工作。
第七條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政府統計機關、監察部門負責對行政許可統計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政府統計機關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拒報或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第九條本辦法從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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