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社會法律諮詢服務管理條例,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4-05-28。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社會法律諮詢服務管理條例
- 外文名:Chongqing social and legal consultation servic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5-28
【生效日期】1994-05-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審議通過,1994年
5月28日四川省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批准)
依法進行的社會法律諮詢服務受法律保護。
(一)有三名以上專職法律諮詢工作者;
(二)有一萬元以上自有資產;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申請報告;
(二)章程;
(三)組成人員的資歷和身份證明;
(四)業務活動場所使用證明或所有權證明;
(五)資信證明或驗資證明。
(一)申請人持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檔案,向所在區、市、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二)區、市、縣司法行政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送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批,或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答覆;
(三)市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應將營業執照複印件送所在區、市、縣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一)解答法律詢問;
(二)代擬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三)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受聘擔任法律顧問。
(一)依法從事本條例所規定的各項業務
(二)依照規定收取法律諮詢服務費;
(三)依法自主決定人事用工、工資福利、獎懲等事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益。
(一)監督管理本機構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二)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保守國家秘密、經濟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依法交納稅、費;
(五)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監督、管理和工商、稅務、物價、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法律諮詢工作者應當具有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具有律師資格,或從事法律專業工作五年以上。
符合前款規定,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可以應聘為兼職或特邀法律諮詢工作者。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依法從事業務活動;
(二)拒絕當事人的違法請求;
(三)參加專業培訓;
(四)向涉案當事人、證人查詢有關情況。
(一)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保守國家秘密、經濟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恪守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
(四)依法納稅。
(一)受理、審批成立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申請;
(二)組織培訓法律諮詢工作者,審核、辦理法律諮詢工作者的資格認證;
(三)指導和監督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業務活動;
(四)支持和保護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五)查處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六)查處非法從事社會法律諮詢服務的機構及個人。
(一)超出業務範圍的;
(二)擅自提高標準收取服務費的;
(三)違法違紀的。
(一)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及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二)私自收案或以職業之便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經濟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四)違反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