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68號)《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2001年7月20日經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
  • 發布單位:83101
  • 發布文號:市人大常委會第168號
  • 發布日期:2001-07-20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3101
【發布文號】市人大常委會第168號
【發布日期】2001-07-20
【生效日期】2001-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68號)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2001年7月20日經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7月20日

內容

第一條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老年人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全社會應當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提倡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逐步增加老年事業經費,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關心和投資老年事業。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指導、督促、檢查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並對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二)調查、反映涉及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情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工作;
(三)為老年人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四)支持、引導社區開展老年服務,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老年福利企業,發展敬老、養老、助老等公益事業;
(五)組織、協調開展老年人教育、文化、體育、旅遊、醫療保健等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六)支持、引導老年人參與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六條老年人協會應當反映老年人的願望與要求,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以及父母死亡的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贍養老年人的義務。
第八條老年人可以要求贍養人作出贍養保證,贍養保證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協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履行。
第九條贍養人應當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於其家庭成員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
對無經濟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單獨居住生活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按月給付贍養費。
第十條贍養人應當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應當承擔護理的責任。
贍養人親自履行照料義務有困難的,可以請人代為履行,並支付所需費用。
第十一條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心理健康、營造和睦友愛的家庭氛圍。對單獨居住生活的老年人,贍養人及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和問候。
第十二條贍養人不得以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離婚、再婚而索取、隱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或者有關證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權利。
贍養人應當尊重老年人夫婦共同生活的權利,不得強行或變相將老年夫婦分居生活。
第十三條房屋、土地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辦理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轉移、過戶、交換等手續時,應噹噹面徵得老年人的同意,並查驗老年人簽名或蓋章的書面材料。
老年人委託他人辦理上述手續時,工作人員應當驗明老年人的委託法律文書。
第十四條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產生活用品等財產所有權。
老年人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或者與公民、組織簽訂生前贈與供養協定或者扶助協定,子女或者親屬不得干涉。
第十五條國家機關、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和職工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組織或單位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和醫療費,不得拖欠或者挪用。
逐步推行適合農村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
鼓勵辦理補充養老保險,提倡個人購買商業性養老保險。
第十六條單位應當優先為老年人支付應由單位承擔的醫療費,不得無故拖欠。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實行老年人就醫優先制度;逐步設立老年病門診、家庭病床,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十七條城市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門給予救濟。
農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的老年人,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納入“五保”供養範圍。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的社會經濟發展計畫,修建或設立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設立老年醫療康復機構和老年文化體育活動場所等設施。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老年活動場所,有條件的成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也應當設立老年人活動場所,開展健康有益的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扶持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養老機構、老年醫療康復機構和老年文化體育活動場所等設施。
興辦老年福利設施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國家興辦或捐贈的老年福利設施、老年文化體育活動場所,未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不得占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教育列入教育發展規劃,鼓勵社會興辦和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第二十條社區應當把為老年人服務作為社區服務的重要內容,逐步建立比較完善的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醫療保健、體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務為主要內容的老年服務體系。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老年人才資源的開發,支持和鼓勵老年人利用知識、技術,參與經濟活動或社會公益事業。擔保和支持老年科技專家到農村開展科技扶貧或到企業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二十二條禁止聘用老年人從事有毒、有害、重體力、高空、井下、水下、高溫、低溫以及其他不宜老年人從事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持本人身份證或老齡工作機構制發的優待證,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免費乘坐城區公共汽車(電)車、過江索道、載人公共電梯和扶梯;
(二)遊覽公園、參觀博物館、革命紀念館、陳列館和人民大禮堂免購門票;
(三)遊覽旅遊景點、風景名勝區門票費減半;
(四)到各級老年活動中心參加活動免費;
(五)到醫療機構就醫,免交普通掛號費。並優先掛號、就診、化驗、繳費、取藥等;
(六)免費使用收費公廁;
(七)法律服務機構免費提供有關老年人贍養方面的法律服務。
前款規定的公共服務場所應當設定明顯的免費或者優惠收費標誌。服務人員或工作人員在提供服務時應當向老年人告知相關優待規定。
第二十四條農村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擔按人頭負擔的集資。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狀況,對農村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發放敬老優待補貼,敬老優待補貼納入本級財政計畫,敬老優待補貼標準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五條對一百周歲以上老年人,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按月發給營養補助費。營養補助費的標準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六條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或予以警告。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勸阻、制止或者檢舉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對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應當受理並及時調查處理,不得推諉、拖延。拒絕受理或者故意拖延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因違法行為,造成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老年人的子女、其他親屬或其他公民侵害老年人依法享有的贍養扶助權、住房居住權、居住選擇權、婚姻自由權等人身、財產權利的,所在地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有關單位和組織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民事侵權的,侵害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使用暴力或其他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侵害老年人人身、財產權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拖欠、挪用養老金、醫療費或者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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