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目標
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通過加強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交流,組織會員單位開展相關活動,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會員單位提供有效服務,促進會員單位持續健康發展,為重慶服務業的加速發展做出貢獻。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政府關於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二、圍繞政府工作要求和聯合會會員單位存在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建議,為政府決策服務,為加快重慶服務業發展服務。
三、發揮各會員單位的行業資源優勢,推動、促進形成合力;根據會員單位的需要和本市現代服務業發展的實際,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共同舉辦論壇、講座、培訓、諮詢、展會等活動。
四、建立與世界服務業聯盟及世界各地區服務業聯合組織的交流和聯繫;加強與國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社團和機構的溝通與聯絡,組織信息和業務的交流、考察、聯合舉辦論壇等活動。
五、組織會員單位活動,密切相互關係,開展信息、工作經驗、成果等的交流。收集整理國內外發展現代服務業的有關信息,編輯出版會訊,通過聯合會入口網站向會員單位傳遞。
六、開展行業規劃、行業標準、行業管理、行業評價和行業自律工作,為政府對全市現代服務業服務業實施巨觀調控提供服務;
七、編輯出版現代服務業研究專著、培訓資料、圖書以及學校教材與輔導用書等;
八、為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重慶現代服務業聯合會。英文名稱是CHONGQING MODERN SERVICES FEDERATION,縮寫CMSF。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市主要從事現代服務業的行業協會、學會及企事業單位等機構和有關社會人士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行業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通過加強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交流,組織會員單位開展相關活動,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會員單位提供有效服務,促進會員單位持續健康發展,為重慶服務業的加速發展做出貢獻。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重慶市兩江新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貫徹政府關於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二)圍繞政府工作要求和聯合會會員單位存在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建議,為政府決策服務,為加快重慶服務業發展服務。
(三)發揮各會員單位的行業資源優勢,推動、促進形成合力;根據會員單位的需要和本市現代服務業發展的實際,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共同舉辦論壇、講座、培訓、諮詢、展會等活動。
(四)建立與世界服務業聯盟及世界各地區服務業聯合組織的交流和聯繫;加強與國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社團和機構的溝通與聯絡,組織信息和業務的交流、考察、聯合舉辦論壇等活動。
(五)組織會員單位活動,密切相互關係,開展信息、工作經驗、成果等的交流。收集整理國內外發展現代服務業的有關信息,編輯出版會訊,通過聯合會入口網站向會員單位傳遞。
(六)開展行業規劃、行業標準、行業管理、行業評價和行業自律工作,為政府對全市現代服務業服務業實施巨觀調控提供服務;
(七)編輯出版現代服務業研究專著、培訓資料、圖書以及學校教材與輔導用書等;
(八)為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開展現代服務業領域的政策宣傳,調查研究,協助政府做好相關工作,開展信息諮詢,中介培訓,考察訪問等服務。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
(二)堅持誠實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自主辦會,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主要由單位會員組成。
根據工作需要,經有關部門推薦的社會人士和對現代服務業熱心、有專門研究、並具有較高社會威望和影響的專家及專業人士,可酌情吸收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 單位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行業範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經有關部門審批依法取得法人地位的協會、學會等團體法人,企業、事業單位法人。
第十一條 單位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授權,經聯合會相關部門和分管副會長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後,提請會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
(三)由聯合會相關部門根據會長辦公會議的意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或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處理。
第十五條 團體會員單位委派負責人作為會員代表人參加本會活動。會員代表人在任期內,因故不能繼續履行的,由其所代表的會員單位另行推薦代表人選替補。新任會員代表人繼續擔任原代表人在會中所擔負的職務。變更會員代表人選應書面報告本會備案。會員單位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堅持和實行
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
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員大會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需表決通過。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方為有效。
會員代表人可以委託和授權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行使大會職能。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特殊情況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隨時召開。
理事會應由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始得召開;理事會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應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託和授權其他相關人員代為出席。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會員大會召開日期和大會議程;
(二)向會員大會提出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四)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五)協商產生新一屆理事會建議人選和換屆大會主席團人選;
(六)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七)討論、決定會員大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議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討論決定本會的日常重要工作以及辦事機構負責人。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情況特殊可由會長決定隨時召開。如會長因故不能召集,可指定一位執行副會長擔任召集人。
召開會長辦公會議,本會辦事機構一般應提前5日通知全體辦公會議成員。
第二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應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作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秘書長簽發。決議內容如涉及會員單位的,應即時印發各(或者有關)會員單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執行副會長和副會長若干人以及秘書長一人(以下簡稱本會負責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思想端正、作風正派、辦事公正,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本會每屆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仍需繼續連任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聯合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持本會全面工作。
(五)執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聯合會內部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四)向會長辦公會議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內設若干辦事機構。辦事機構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在分管執行副會長的領導下,負責各自職責範圍的有關工作。
設立內設分支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會費標準應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第四十四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接受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提請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會長辦公會議。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