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
生態環境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
水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
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機制。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牽頭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四)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噪聲、光、惡臭等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流域水環境保護,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負責入河排污口的設定管理。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五)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環境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六)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監督管理核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
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開展核與
輻射環境監測工作。配合市級開展核事故及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七)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執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八)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監督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範和相關標準。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應急監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價、預測預警。
(九)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貫徹執行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應對氣候變化的交流與合作。
(十)配合中央、市級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十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具體執法交由相關執法隊伍承擔,並以部門名義統一執法。
(十二)參與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十三)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十四)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承辦局黨務、政務工作;擬訂局內部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事項督查督辦,承擔
黨風廉政建設、紀檢、人事、財務、退休幹部管理、信訪、內部審計和後勤保障等工作。
(二)行政審批科
負責實施環境影響評價與環保“三同時”制度,按許可權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承擔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履行行政許可管理職責,承辦各類環境行政許可審批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負責
排污權交易和碳排放權交易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
。(三)自然生態科
負責全區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工作,監督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牽頭擬訂防治規劃及實施方案。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開展生態狀況評估、生態示範創建。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負責對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等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負責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處理及開發利用。
(四)污染防治科
負責全區地表水、大氣、機動車、噪聲、光、惡臭的污染防治工作,牽頭擬訂防治規劃及實施方案。負責流域水環境保護,承擔入河排污口的設定管理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
水功能區劃。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實施區域大氣污染協作機制工作。牽頭組織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監督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承擔生態環境專家庫建設與管理等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綜合目標科
負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有關綜合性調研,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綜合性規劃,擬訂本區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方針政策的實施意見,組織開展有關環境經濟政策試點。牽頭污染防治攻堅戰和“碧水、藍天、綠地、田園、寧靜”五大環保行動等綜合性工作。承擔市級考核和全區生態文明建設和環保重點目標任務考核工作。擬訂全區生態環保目標責任分解,統籌協調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負責審查、清理、修改、彙編規範性檔案。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等法律事務工作,承擔依法行政的監督指導工作,牽頭指導和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人員編制
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行政編制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級領導職數5名。
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局長:滕剛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