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調劑管理暫行辦法

重慶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調劑管理暫行辦法共九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調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保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的使用效率,適當彌補區縣(自治縣、市)殘保金的不足,根據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加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渝財社[2005]115號)檔案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調劑資金來源,重慶市殘聯從上年度徵收的市級殘保金中,按10%的比例作為調劑資金。
第三條調劑範圍,我市行政區劃內的區縣(自治縣、市)殘聯,在資金出現入不敷出時,可按本辦法申請調劑殘保金。
第四條申請市級殘保金調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各區縣(自治縣、市)殘保金的徵收範圍達到80%以上,入庫率達90%以上。
二、沒有與市級殘保金髮生混級混庫的情況。
三、在殘保金的使用和管理上,沒有出現違紀違規行為。
四、在本年度的殘保金使用上出現入不敷出的情況。
第五條申請調劑審批程式及調劑數額:
一、在年度結算出現缺口時,需申請殘保金調劑的區縣(自治縣、市)殘聯,向市殘聯提出申請報告。在報告中需說明申請的理由,包括帳面缺口情況(與季報表相符),本年度完成工作資金使用情況等。
二、市殘聯根據區縣(自治縣、市)的申請和當年殘保金的儲備情況及時進行審核。
三、對符合調劑條件的,匯總有關數據與情況後,提出調劑殘保金建議,報市財政局審批。
四、對符合調劑殘保金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市),每年只能調劑一次,且調劑數額不得超過20萬元。對不符合調劑條件的不予調劑,並在3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第六條殘保金調劑方式。根據審批後的殘保金調劑方案,由市財政局將殘保金及時劃撥到區縣(自治縣、市)殘聯的銀行賬戶,保證殘保金按時撥付到位。
第七條監督檢查。各區縣(自治縣、市)殘聯,在報告中要如實說明理由,不得虛報瞞報有關數據,向上級報送的數據要相互銜接。市殘聯、市財政局及相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下撥殘保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接受當地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殘保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一經查實,除不予殘保金調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者的責任。
第八條本辦法由重慶市殘疾人聯合會、重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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