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國家公務員培訓辦法

《重慶市國家公務員培訓辦法》是重慶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國家公務員培訓辦法
  • 施行地區:重慶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國家公務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適應國家行政機關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部門和各級各類國家公務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市)人事部門是國家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人事(教育)機構負責本部門公務員的培訓工作。
第四條國家公務員培訓應當堅持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市)國家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行政機關的工作性質、職能和職位的要求,有計畫、有組織地對國家公務員進行培訓。
第六條參加培訓是國家公務員應履行的義務。其培訓成績和鑑定是任職、定級和晉升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二章 培訓分類
第七條國家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知識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
第八條初任培訓是指新錄用進國家行政機關擔任主任科員及其以下的非領導職務人員的培訓。通過培訓學習使新錄用公務員樹立公僕意識,了解行政機關的職能、運行情況和基本要求,掌握國家公務員應遵守的紀律和行為規範。
初任培訓在試用期內進行,時間不少於10天。培訓合格者方能任職定級,不參加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取消其錄用資格。
第九條任職培訓是指對晉升各級領導職務人員,按照相應職位要求進行的培訓。通過培訓學習進一步提高國家公務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和組織、決策、協調、創新能力,達到新職位的要求。
任職培訓應在到職前進行,由市、區縣(自治縣、市)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培訓時間不少於30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參加培訓的,應向培訓主管機構申請延期培訓。培訓主管機構同意的,可先到職。但延期培訓必須在到職後1年內完成。
從國家行政機關外調入行政機關擔任副處長及其以上領導職務和行政機關內部晉升為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人員,任職前參照前款規定進行培訓。
第十條專門業務知識培訓是指根據專項工作的需要對國家公務員進行專門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通過培訓學習使國家公務員增強專門業務技術能力,適應履行專項工作的需要。
專門業務知識培訓的內容和時間,由市人事部門會同業務工作部門視工作需要確定。
未經專門業務知識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不得從事專門業務工作。
第十一條更新知識培訓是指對在職的國家公務員進行增新、補充、拓寬相關知識為目的的進修培訓。通過培訓學習使公務員及時掌握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能和新信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各級各類公務員每年參加更新知識培訓時間累計應不少於7天,也可採取集中時間培訓。
第十二條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應按照市人事部門制定的指導方案和要求進行。
專門業務知識培訓由市、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各工作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審定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經市人事部門批准,對市級各部門和各區縣(自治縣、市)人事部門在同一周期內組織的相同類型、相同科目的培訓,參加其中一次後,另一次予以認可或免修。
第三章 培訓科目
第十四條培訓課程應有科學性、針對性,按照“少而精”的原則統一設定。培訓課程分為公共必修課、專業必修課和選修課。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培訓,內容上應有所側重。
第十五條公共必修課是國家公務員必須培訓的課目。主要內容包括政治理論、法律、法規、政策、市場經濟知識,科技知識,公共行政管理知識和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公務員套用文寫作等。教材及教學大綱由市人事部門根據國家人事部門制定的大綱要求組織編寫。
第十六條專業必修課是依據機關業務工作的需要而設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術科目。
專業必修課的教材和教學大綱由市人事部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相應的公務員培訓施教單位共同商定。
第十七條選修課是面向社會、面向市場、面向世界,為拓寬、提高公務員知識和技能所設定的科目。內容包括計算機、外語、現代科技知識和外向型經濟知識等。
有關教材和教學大綱由市人事部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或相應的公務員培訓施教單位組織編寫。
選修課內容由市人事部門和重慶行政學院共同確定。
第四章 施教機構
第十八條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單位實行資格認定製度。擬承擔國家公務員培訓任務的單位,應向市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人事部門應按照國家人事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式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合格證書。
取得合格證書的培訓施教單位,方可承擔國家公務員培訓任務。
第十九條市、區縣(自治縣、市)行政學院(校)和公務員培訓中心是國家公務員培訓的主要施教單位。
第二十條重慶行政學院承擔全市各級公務員培訓施教單位的專、兼職師資培訓和教學質量評估活動。
市政府工作部門所屬的各類培訓施教單位按照市人事部門培訓規劃的要求,承擔其工作部門組織的專業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各級行政學院(校)接受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的業務指導,按照培訓規劃實施教學活動,履行行政管理科學研究,諮詢和信息綜合服務職責。
取得合格證書的各類培訓施教單位應接受人事部門的業務指導,並按照培訓規劃開展教學活動。
第二十二條行政學院(校)和各級各類公務員培訓施教單位的教師,採取專職兼職相結合的辦法確定。對專職教師應加強進修培養,對兼職教師實行聘請。
第五章 培訓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人事部門培訓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有關培訓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培訓規劃;
(三)組織培訓者培訓和培訓理論研究;
(四)認定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單位的國家公務員培訓資格;
(五)按照不同的層次和培訓類別要求,對公務員培訓施教單位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十四條區縣(自治縣、市)人事部門培訓管理的職責和市政府工作部門培訓職責,應依照本辦法結合實際確定。
第二十五條對參加培訓並經考試、考核合格的國家公務員,由培訓施教單位發給由市人事部門驗印的《國家公務員培訓證書》。未經市人事部門驗印的培訓證書無效。
第二十六條國家公務員參加培訓期間,其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與在職人員相同。
第二十七條國家公務員培訓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標準和數額根據市、區縣(自治縣、市)國家公務員編制人數、培訓任務和財力確定,一年劃撥一次,由人事部門統一管理、專款專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問題由重慶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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