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的通知》意在為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就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作出該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6-08-23
  • 生效日期:1996-09-10
簡介,具體內容,施行時間,

簡介

【發布單位】83102
【發布文號】重府發[1996]130號
【發布日期】1996-08-23
【生效日期】1996-09-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的通知
(重府發〔1996〕130號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具體內容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現就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含改裝、組裝)、銷售、使用、維修機動車(含車用發動機、進口機動車)和機動車排氣污染淨化裝置(含技術)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通告。
二、市環保部門對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公安部門根據職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軍隊車輛管理部門按職責對軍車排氣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三、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管理實行一車一證(《機動車排氣合格證》)制度,執行《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761・1~7-93)和《機車大氣污染行排放標準》)GB14621-93)。
四、機動車生產、銷售單必須向市環保部門申請機動車排氣污染產品一致性檢查試驗(持有副省級及其以上城市環保部門頒發的合格證的,可申請免檢),經市環保部門認可並取得資質認證的監督檢測機構按國家規定的評定方法測試後,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發給《機動車排氣合格證》;未達標的,不得銷售,市公安部門不予辦理車輛移動證、臨時牌照或入戶手續。
五、在用機動車年檢時必須取得《機動車排氣合格證》方可通過年審。機動車排氣污染一次檢測未達標的,市公安部門、環保部門應責令車主採取有效控制措施,經複測達標後,發給合格證;未達標的,必須到掛牌治理點進行治理。
六、市公安部門與市環保部門應做好機動車路查、抽檢工作,對檢測未達到污染排放標準或目測可見冒黑煙的機動車,應責令停止行駛,限期治理,經複測合格後,方能行駛。
七、機動車檢測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檢濁標準,接受市環保、公安部門的監督檢查,定期報送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數據。對不按規定檢測,擅自放行檢測車輛的,市環保部門、公安部門視情節輕重,可責令整頓,直至取消檢測資格,並追究當事人責任。
八、在本市銷售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淨化裝置,必須取得國家環保局認證書,並通過市環保部門的適應性檢測,方能推廣使用。
九、對承擔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的單位買行定點授牌管理。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環保部門和市公安部門聯合定點授牌,經定點授牌單位治理的機動車,治理單位必須保證其在有效期內排放達標,不達標的,市環保部門、公安部門應責令原定點授牌單位免費治理,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責任。
十、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費及有關證件工本費,由市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核定,路檢、復檢、舞檢合格的機動車免繳檢測費。
十一、違反本通告的行為,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生產、銷售單位和個人拒報或者謊報機動車排氣污染申報事項的,由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機動車路檢、舞檢達不到污染排放標準,目測可見冒黑煙,或年檢複測仍未達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弔扣駕駛證或不予年審,並由市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三)機動車駕駛員或車主拒絕接受路查、舞檢的,市環保部門可給予警告或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施行時間

十二、本通告自1996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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