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控制主城區采(碎)石場和小水泥廠塵污染的通告》在2001.12.30由重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控制主城區采(碎)石場和小水泥廠塵污染的通告
- 頒布時間:2001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經2001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有效控制主城區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通告。
第二條 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主城區600平方公里及城市外環交通幹線以內的區域為采(碎)石場和水泥廠禁止發展區(以下簡稱禁止區)。
前款規定以外的都市圈2500平方公里範圍內的區域為采(碎)石場和水泥廠限制發展區(以下簡稱限制區)。
第三條 禁止區和限制區內不得新(擴)建任何采(碎)石場及水泥廠(含生產線,下同)。
禁止區內現有的采(碎)石場和窯徑3米及其以下的立窯水泥廠(以下稱為小水泥廠)必須於2003年12月31日前全部關閉。
限制區內現有的采(碎)石場和小水泥廠不得再擴大生產規模,並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採取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條 采(碎)石場和小水泥廠的關閉工作按照全市統一部署進行。其中採石場的關閉由所在區人民政府負責;小水泥廠的關閉按照許可權分別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采(碎)石場和小水泥廠塵污染控制的監督檢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采(碎)石場和小水泥廠的塵污染控制工作。
第五條 對到期應關閉而未關閉的采(碎)石場和小水泥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註銷營業執照,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依法註銷礦山開採許可證,公安部門應停止批准供應雷管和炸藥。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向應關閉的采碎(石)場提供雷管、炸藥。違者,由有關部門依法從嚴處理。
第六條 本通告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