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0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3年3月26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控制主城區塵污染的通告
- 頒布時間:2003年03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2003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為深化“五管齊下”淨空工程成果,進一步控制主城區大氣環境污染,確保2005年主城區環境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市人民政府決定,進一步加大控制道路揚塵、施工揚塵、工業粉(煙)塵、餐飲業油煙、機動車廢氣污染的力度並建設基本無煤區(以下統稱塵污染控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塵污染控制的重點區域為:
(一)渝中區:七星崗街道、較場口街道、解放碑街道、朝天門街道、望龍門街道、南紀門街道、菜園壩街道、兩路口街道、王家坡街道、上清寺街道、大溪溝街道、大坪街道、化龍橋街道;
(二)大渡口區:新山村街道、躍進村街道、九宮廟街道、茄子溪街道、八橋鎮、建勝鎮、跳蹬鎮;
(三)江北區:觀音橋街道、華新街街道、大石壩街道、五里店街道、石馬河街道、江北城街道、寸灘街道、唐家沱街道、郭家沱街道;
(四)南岸區:南坪街道、花園路街道、龍門浩街道、海棠溪街道、銅元局街道、彈子石街道、南坪鎮、塗山鎮、黃桷埡鎮、南山鎮、雞冠石鎮;
(五)沙坪壩區:沙坪壩街道、小龍坎街道、渝碚路街道、磁器口街道、童家橋街道、石井坡街道、詹家溪街道、井口街道、歌樂山街道、山洞街道、新橋街道、天星橋街道、土灣街道、覃家崗鎮、井口鎮、歌樂山鎮;
(六)九龍坡區:楊家坪街道、謝家灣街道、石坪橋街道、黃桷坪街道、中梁山街道、石橋鋪街道、石橋鎮、九龍鎮、華岩鎮;
(七)渝北區:人和街道、龍溪街道、大竹林鎮、鴛鴦鎮、禮嘉鎮、回興街道、雙鳳橋街道、雙龍湖街道;
(八)巴南區:李家沱街道、花溪鎮、南泉鎮、魚洞街道;
(九)北碚區:天生街道、朝陽街道、龍風橋鎮、北溫泉鎮、童家溪鎮、東陽鎮。
二、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控制道路揚塵的規定:
(一)在道路清掃保潔作業中定期灑水降塵並逐步提高道路機械化吸塵作業率;
(二)逐步提高道路鋪裝改性瀝青路面的比例,其中新建和改造主幹道、幹道全部鋪裝改性瀝青路面;
(三)禁止車輛帶泥(塵)上路行駛。運輸渣土、砂石、水泥、煤炭、垃圾等物質的車輛採取防揚塵和漏灑措施;
(四)控制區域內的裸露地面(含拆除違章建築後的裸露空地)、土坡、樹池、人行道、車行道,按市政府的有關規定進行綠化或硬化。
三、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控制施工揚塵污染的規定:
(一)建築施工場界砌築高度不低於1.8米的圍檔。主幹道採用樁基礎的施工場地內實行全封閉和硬地坪施工;
(二)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混凝土用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建(構)築物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確因條件限制不能採用預拌混凝土的,應使用密封的散裝水泥,限制使用袋裝水泥;
(三)禁止在道路和行道上堆放、轉運產生揚塵污染的建築材料;
(四)市政工程設施的管養維護作業一律實行分段、封閉施工,採取連續作業、快速施工的方式;
(五)禁止在施工現場高空拋撒棄渣和熔融瀝青、油氈等;
(六)拆除建築物要採取有效的降塵措施。
四、從事生產、加工的單位必須遵守以下控制工業粉(煙)塵的規定:
(一)無特殊工藝要求的,以煤為燃料的爐窯按照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期限改用清潔能源;
(二)排放工業粉(煙)塵的,按照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治理達標。
五、從事餐飲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控制油煙污染的規定:
(一)禁止在居民區、居民樓和有居住、辦公功能的綜合樓內從事產生油煙等污染擾民的活動;
(二)新建、改建、擴建餐飲項目必須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同意建設的環評審查意見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方可辦理營業執照。新建餐飲項目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保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三)現有經營面積100平方米以上和污染擾民的小於100平方米的餐飲業、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的油煙必須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期限內治理達標排放。
六、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的規定:
(一)凡未達到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車型的機動車,一律不準生產、銷售、入戶和上路行駛;
(二)化油器轎車和9座及以下輕型汽油車全部改為電控補氣加裝三元催化器或改為CNG汽車;
(三)19座及以下的客運柴油車全部退出控制範圍行駛;
(四)不得銷售不符合有害物質控制標準的車用油品和不符合車用壓縮天然氣標準的天然氣。
七、有關區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應以區或街道(鎮)為單位組織建設基本無煤區。基本無煤區以各區的城鎮建成區為基礎建設,驗收標準是:
(一)居民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比例不低於96%;
(二)大於10蒸噸/小時燃煤鍋爐(含火電廠燃煤鍋爐)、以煤為原料的工業燃煤設施經過治理,二氧化硫和煙塵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
(三)10蒸噸/小時及以下的鍋爐和以煤為燃料的工業爐窯、茶水爐、大灶等燃煤設施一律改用天然氣、液化氣、油或電等清潔能源;
(四)禁止新建燃煤設施,改建、擴建燃煤設施必須保證二氧化硫和煙塵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
八、燃煤爐窯改用清潔能源的有關收費問題參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清潔能源有關收費問題的通知》(渝辦〔2000〕6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違反本通告的,由環保部門或有處罰權的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十、有關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含北部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應按本通告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組織做好控制主城區塵污染的工作,並接受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一、其他區縣(自治縣、市)的塵污染控制,可參照本通告執行。
十二、本通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