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2015年春節期間主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2015年春節期間主城區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市民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於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北部新區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2015年春節期間主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15〕2號
通告全文
渝府發〔2015〕2號
為加強2015年春節期間主城區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市民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於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北部新區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為:市、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車站、碼頭、機場、輕軌車輛和站點、商場及其他人口密集場所;重要軍事設施、倉庫,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加油(氣)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周邊100米範圍內;醫院、幼稚園、敬老院、療養院;教育、科研單位的辦公、教學、科研場所及學生宿舍;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區管委會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和場所。
三、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2015年2月18日至3月5日,每日上午7時至次日凌晨1時,可以在限制燃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四、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定時定點銷售。銷售時間為2015年2月15日至3月5日。臨時專行銷售點必須依法取得臨時銷售許可證,並遵守有關專營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臨時銷售許可證和“煙花爆竹專行銷售點”標誌。單位和個人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應當從專行銷售點購買。不得向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
五、允許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包括C級和D級產品中的噴花類、旋轉類、玩具類(煙霧型、摩擦型除外)、爆竹類(“土火炮”、“大夾小”和“炮中炮”爆竹產品除外)、升空類(火箭、旋轉煙花產品除外)、組合煙花類6類。允許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外包裝貼有普通煙花爆竹包裝標識條形碼及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重慶市供銷合作總社統一印製的監封標誌。
未取得公安機關《焰火燃放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不得燃放禮花彈、架子煙花、小禮花、吐珠煙花產品和單發藥量大於25g、內徑大於30mm(1.2′)的內筒型組合煙花等專業燃放類產品,以及擦炮、摔炮、藥粒型吐珠產品。
六、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嚴禁銷售、儲存、攜帶、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嚴禁在公共汽車、輕軌車輛等公共運輸工具上攜帶煙花爆竹。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護。
七、如遇空氣重度污染,各煙花爆竹銷售點必須停止銷售,市民應自覺停止燃放。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條例》規定,並有權勸阻和向公安、安監、工商、供銷等部門舉報違反《條例》的行為。舉報電話由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區管委會向社會公布。
九、對違反《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本通告規定的行為,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施行。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條例》規定,結合實際發布相應通告。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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