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三峽庫區漁業管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三峽庫區漁業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辦發〔2005〕46號
渝辦發〔2005〕46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三峽庫區漁業管理工作,切實保護庫區水環境,促進庫區漁業健康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庫區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堅持科學發展觀,高度重視庫區生態環境保護和漁業管理工作。認真貫徹《漁業法》、《水污染防治法》、《重慶市長江三峽庫區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三峽工程建設期三峽水庫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32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三峽工程建設期三峽水庫管理的意見》(渝府發〔2004〕88號),嚴格禁止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精神相違背的漁業生產活動。庫區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和市農業、環保、移民、發展改革、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綜合治理,加強領導,共同做好庫區漁業管理工作。
二、認真貫徹執行庫區漁業發展規劃
目前國家有關方面正在抓緊研究制定三峽庫區漁業發展規劃,我市也在擬制相關的規劃實施方案。今後庫區水產養殖一律按國家和市批准的規劃實施。在國家尚未批准三峽庫區漁業發展規劃以前,在庫區從事水產養殖活動,必須按《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規定,從嚴控制,依法領取養殖證。對目前未取得養殖證仍在庫區非法養殖的,必須限定業主於2005年3月底以前自行拆除所有養殖設施。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實施強制拆除,並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三、加強庫區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保護
各級農業部門要牽頭負責保護長江上游瀕危和珍稀野生動植物,禁止引入長江以外的水產物種,嚴格控制養殖品種,取締有害漁具、漁法,嚴厲打擊炸、毒、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庫區水生生物生態結構和魚類區系組成,保持生態平衡,確保魚類資源的永續利用。各級環保部門和農業環境監測機構要對庫區水域環境進行全面監測,加強水陸環境保護,嚴格控制地面污染源排放,加大污染事件的查處力度。各級公安部門要積極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搞好打擊炸、毒、電魚等專項整治活動。各級發展改革、移民、水利、交通等部門要配合農業部門搞好庫區漁業規劃,加強庫區漁業日常管理。
四、加大宣傳力度,開展檢查督促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庫區各區縣(自治縣、市)要組織相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於2005年3月底前開展一次庫區漁業管理執法檢查活動,對各種破壞庫區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的行為予以堅決查處。2005年4―6月,由市農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公安、交通、環保、移民、水利等部門參加,在庫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重點檢查庫區網箱養殖活動。發現問題,立即責令整改,並將聯合執法檢查行動情況及時報市政府。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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