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環保局關於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環保局關於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建立和完善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機制,避免因規劃實施不慎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有關規定,現就我市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提出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環保局關於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5〕40號
渝府發〔芝寒雄2005〕40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市環保局《關於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實施意見》批轉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關於開展規劃環境影響連判跨評價工作的實施意見
(市環保局 二○○五年四月)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建立和完善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機制,避免因規劃實施不慎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有關規定,現就我市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綜合管理工作。發展改革、經貿、農業、旅遊、建設、交通、財政、規劃、國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實施意見的多和夜滲要求,負責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的下列規劃(具體範圍見附屬檔案1、2),應在規劃報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一)綜合規劃。即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和流域開發利用規劃。
(二)專項規劃。即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等規劃。
(三)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以下簡稱指導性規劃)。
三、綜合規劃和指導性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可由規劃編制單位自行實施,也可委託專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實施;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由規劃編制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實施。
四、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按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試行)》(HJ/T130―2003)的要求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其中,綜合規劃和指導性規劃編制環境影響篇章(說明愚旋料),專項規劃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五、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應當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由規劃編制單位或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採取論證會、聽證會、社會調查和網上徵集意見等方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意見,並在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附具採納或不予採納的說明。
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完成後,若規劃文本有重大調整,規劃編制單位應組織編制環境影響評價補充檔案。
七、對綜合規劃和指導性規劃的環境影響篇章(說明)的審查,由規劃審批機關在組織審查規劃時一併進行。審查時,應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環境保護專家參加。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審查。
八、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專家庫,並從專家庫中隨機抽選專家參加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選定專家人數不得低於參加審查人數的50%。
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完成,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十、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通過審查的,應重新開牛棕展環境影響評價;經審查提出修改意見的,應按照審查意見進行修改。規劃編制單位應根據修改後的環境影響評婆檔刪價檔案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
十一、報批規劃應備齊以下材料,否則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一)綜合規劃和指導性規劃應報送規劃文本及編制說明和規劃環境影響篇章(說明)。
(二)專項規劃報送規劃文本及編制說明、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意見、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及審查意見採納情況的說明。
十二、規劃審批機關在審批規劃時,應當將規劃環境影響篇章(說明)提出的對策措施以及環境影響報煮墓道漿告書中的環境評價結論、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在審批中未採納的意見和措施,應予以說明,並存檔備查。
十三、規劃實施後如出現對環境產生明顯不良影響,規劃編制單位應及時組織環境影響跟蹤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報告規劃審批機關。規劃審批機關應責成規劃編制單位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
十四、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費用納入規劃編制經費預算。
十五、規劃編制機關、審批機關、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編制和審批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及本實施意見規定的,由監察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六、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有關規劃,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附屬檔案1:重慶市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規劃的具體範圍
一、土地利用有關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區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
國家經濟區規劃
三、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
防洪、治澇、灌溉規劃
四、農業指導性專項規劃
農業發展規劃
五、林業指導性專項規劃
(一)商品林造林規劃
(二)森林公園開發建設規劃
六、能源指導性專項規劃
(一)能源重點專項規劃
(二)電力發展規劃(流域水電規劃除外)
(三)煤炭發展規劃
(四)油(氣)發展規劃
七、交通指導性專項規劃
(一)港口布局規劃
(二)民用機場總體規劃
八、城市建設指導性專項規劃
(一)城市總體規劃
(二)城鎮體系規劃
(三)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
九、自然資源開發指導性專項規劃
礦產資源勘察規劃
附屬檔案2:重慶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的具體範圍
一、工業有關專項規劃
工業各行業規劃
二、農業有關專項規劃
(一)種植業發展規劃
(二)漁業發展規劃
(三)鄉鎮企業發展規劃
三、畜牧業有關專項規劃
(一)畜牧業發展規劃
(二)草原建設、利用規劃
四、能源有關專項規劃
(一)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
(二)流域水電規劃
五、水利有關專項規劃
(一)流域、區域涉及江河、湖泊開發利用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綜合規劃和供水等專業規劃
(二)跨流域調水規劃
(三)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六、交通有關專項規劃
(一)流域(區域)、市級內河航運規劃
(二)國道網、省道網及縣級以上交通規劃
(三)主要港口和地區性重要港口總體規劃
(四)城際鐵路網建設規劃
(五)貨櫃中心站布點規劃
(六)地方鐵路建設規劃
七、城市建設有關專項規劃
城市專項規劃
八、旅遊有關專項規劃
旅遊區發展總體規劃
九、自然資源開發有關專項規劃
(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
(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十一、報批規劃應備齊以下材料,否則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一)綜合規劃和指導性規劃應報送規劃文本及編制說明和規劃環境影響篇章(說明)。
(二)專項規劃報送規劃文本及編制說明、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意見、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及審查意見採納情況的說明。
十二、規劃審批機關在審批規劃時,應當將規劃環境影響篇章(說明)提出的對策措施以及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的環境評價結論、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在審批中未採納的意見和措施,應予以說明,並存檔備查。
十三、規劃實施後如出現對環境產生明顯不良影響,規劃編制單位應及時組織環境影響跟蹤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報告規劃審批機關。規劃審批機關應責成規劃編制單位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
十四、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費用納入規劃編制經費預算。
十五、規劃編制機關、審批機關、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編制和審批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及本實施意見規定的,由監察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六、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有關規劃,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附屬檔案1:重慶市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規劃的具體範圍
一、土地利用有關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區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
國家經濟區規劃
三、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
防洪、治澇、灌溉規劃
四、農業指導性專項規劃
農業發展規劃
五、林業指導性專項規劃
(一)商品林造林規劃
(二)森林公園開發建設規劃
六、能源指導性專項規劃
(一)能源重點專項規劃
(二)電力發展規劃(流域水電規劃除外)
(三)煤炭發展規劃
(四)油(氣)發展規劃
七、交通指導性專項規劃
(一)港口布局規劃
(二)民用機場總體規劃
八、城市建設指導性專項規劃
(一)城市總體規劃
(二)城鎮體系規劃
(三)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
九、自然資源開發指導性專項規劃
礦產資源勘察規劃
附屬檔案2:重慶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的具體範圍
一、工業有關專項規劃
工業各行業規劃
二、農業有關專項規劃
(一)種植業發展規劃
(二)漁業發展規劃
(三)鄉鎮企業發展規劃
三、畜牧業有關專項規劃
(一)畜牧業發展規劃
(二)草原建設、利用規劃
四、能源有關專項規劃
(一)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
(二)流域水電規劃
五、水利有關專項規劃
(一)流域、區域涉及江河、湖泊開發利用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綜合規劃和供水等專業規劃
(二)跨流域調水規劃
(三)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六、交通有關專項規劃
(一)流域(區域)、市級內河航運規劃
(二)國道網、省道網及縣級以上交通規劃
(三)主要港口和地區性重要港口總體規劃
(四)城際鐵路網建設規劃
(五)貨櫃中心站布點規劃
(六)地方鐵路建設規劃
七、城市建設有關專項規劃
城市專項規劃
八、旅遊有關專項規劃
旅遊區發展總體規劃
九、自然資源開發有關專項規劃
(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
(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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