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工商局關於最佳化開發發展環境鼓勵投資創業的意見的通知

創業投資是指向具有高成長潛力的未上市創業企業,特別是中小微創新型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並為之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期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權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一種股權投資行為。為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參與重慶創業投資,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號)、《重慶市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行動計畫(2015―2020年)》(渝委發〔2015〕13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實施意見》(渝委辦發〔2015〕20號)等檔案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快重慶創業投資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工商局關於最佳化開發發展環境鼓勵投資創業的意見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4〕46號
印發信息,意見內容,

印發信息

府發〔2004〕46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市工商局《關於最佳化開發區發展環境鼓勵投資創業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批轉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意見內容

關於最佳化開發區發展環境鼓勵投資創業的意見
(市工商局 二○○四年五月)
為支持重慶北部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經濟發展,確保市委、市政府確立的發展目標順利實現,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就最佳化開發區發展環境、鼓勵投資創業,提出如下意見。
一、試行並聯審批制度。在開發區管委會統籌下,對在開發區內申請從事法律法規規定應經審批或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由工商行政部門先行受理,並在2個工作日內抄告實行並聯審批的相關部門,相關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回復的,視為批准。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准意見,對註冊登記材料齊全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核心發營業執照,並在經營範圍欄目中註明“涉及行政許可、審批的項目憑許可審批手續經營”。
二、試行企業主體資格與經營資格適當分離的登記管理制度。對在開發區內申請設立法律法規規定應經審批或許可後方能登記註冊的企業(不含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藥品、食品等涉及公共安全行業和從事金融、證券、保險、運輸等經營的企業),且籌建期較長,需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籌建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先行頒發營業執照,確認其主體資格,經營期限統一核定為一年,經營範圍統一核定為“經營籌備,未經許可審批和變更登記,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待企業完成籌建,取得相關批准檔案或許可證(資質證)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再確認其相應的經營資格,核准變更經營範圍、經營期限。在核准籌備期限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三、試行內資企業註冊資本分期注入的登記管理制度。對設立註冊資本在20萬元以下的有限公司,允許其註冊資本在3年內分期注入,首期到位資金2萬元以上即可註冊登記,頒發一年經營期限的營業執照,在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內將出資到位額追加到註冊資本50%以上的,可延長營業期限至3年,其餘註冊資本可在2年內補足。申辦非公司企業法人,註冊資本金不足3萬元的,允許由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進行擔保。
四、放寬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生產型或以商品批發為主的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由50萬元降低到2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由30萬元降低到10萬元;中介服務型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由10萬元降低到5萬元。對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不設定最低出資限額,不審查個人申報出資的權屬。
五、放寬企業集團的組建條件。支持企業組建集團,其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由5000萬元降低到500萬元,母公司和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由1億元降低到1000萬元,子公司數量由5個降低到3個,對參股公司和其他成員單位的數量不作具體要求。
六、放寬出資方式的限制。組建企業集團母公司,或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為公司時,允許以企業淨資產、股權作價出資。其中股權作價出資不超過新公司註冊資本的30%。
七、放寬企業對外投資能力的審查。企業應自覺遵守對外投資數額累計不得超過淨資產50%的規定,在申辦工商登記時,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交資產負債表或相關證明檔案,不再審查其對外投資能力。
八、放寬經營範圍的限制。尊重企業經營自主權,凡企業申請的經營範圍中不含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或需前置許可審批的項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以企業申請的經營範圍為核准內容。
九、放寬企業冠名的限制。凡在開發區內設立的企業,均可直接冠以“重慶”市名,不受其註冊資本大小的限制。
十、鼓勵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投資人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應出具經全體投資人一致確認的高新技術成果說明書。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占企業註冊資本(金)的比例,可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高新技術成果屬國有資產的,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辦理。
十一、進一步擴大外商投資領域。凡不屬於國家明令禁止投資的領域均允許外商投資(國家限制投資的領域按有關規定執行),並享有與國內企業同等的待遇。對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的核准表述原則上採用大類行業用語,對於無需取得許可證或批准檔案的經營項目,由企業自主選擇申報,放寬經營範圍限制,拓寬企業自主經營的權利。
十二、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凡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市再投資,其出資比例超過再投資企業註冊資本25%的,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對待。
十三、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中外國投資者比例低於25%的,經審批機關批准後,可登記為外商投資企業。
十四、鼓勵企業實施商標戰略。凡企業達到條件,急需認定為重慶市著名商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優先認定。企業如遇商標侵權,不論案件大小,可直接向重慶市工商局投訴舉報,由市工商局直接或牽頭辦理;也可向開發區工商分局投訴舉報,市工商局派專人督辦。
十五、鼓勵企業投資經營廣告業務。放寬對特大型企業(集團)兼營廣告的限制;放寬對國際國內優勢廣告企業以分支機構的形式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限制。
十六、凡跨國公司或全國性大企業、大集團的投資,工商部門應主動上門服務,提前介入,落實專人負責協助其辦理登記註冊。涉及國家工商總局、外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關登記事宜的,應積極做好協調、申報、服務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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