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執業證書

醫師執業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

醫師執業應當經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基本介紹

發展歷史,核發機構,

發展歷史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三條明確:“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
1999年7月16日,原衛生部頒布、施行《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5號)。其中,第二條明確:“醫師經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2017年2月28日,原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公布《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令第13號),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衛生部公布的《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同時廢止。《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第二條明確:“醫師執業應當經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同時廢止。《醫師法》第十三條明確:“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的規定。”

核發機構

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其中,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執業註冊管理由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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