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衛生廳負責對取得醫師資格並在西藏自治區衛生廳直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的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進行執業註冊。各地市衛生局負責對取得醫師資格並在所轄行政區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的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進行執業註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醫師執業註冊辦事指南
- 外文名:The Tibet autonomous region physician practice registration guide
- 地區:西藏自治區
- 受理部門:衛生廳醫政處或各地市衛生局
簡介,相關說明,
簡介
1、受理部門
自治區衛生廳醫政處或各地市衛生局
2、部門職責
自治區衛生廳負責對取得醫師資格並在西藏自治區衛生廳直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的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進行執業註冊。各地市衛生局負責對取得醫師資格並在所轄行政區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的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進行執業註冊。
3、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4、辦證條件
已取得《醫師資格證書》並在我區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的醫師。
5、辦證人應提交的辦證材料
(1)項目填寫齊全的《醫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2)本人《醫師資格證書》;
(3)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4)申請人6個月內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張。
相關說明
6、辦證程式
提交《醫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資料→材料審查→計算機錄入有關信息→頒發《醫師執業證書》
7、辦理時限和結果
辦理《醫師執業證書》機關收到辦理醫師執業證書申請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手續齊全的為申請者辦理《醫師資格證書》。
8、收費標準及依據
(1)收費標準:醫師執業註冊收費30元/人。
(2)收費依據:《關於對執業醫師護士資格考試收費及出生醫學證明收費標準的批覆》藏價費(2001)88號
9、受理地點及時間
自治區衛生廳醫政處受理直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醫師執業註冊工作;各地市衛生局受理轄區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醫師執業註冊工作。
10、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
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