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衛生廳負責受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師的變更執業註冊和由其他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醫師變更到廳直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執業註冊。各地市衛生局負責對取得醫師資格並在所轄行政區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的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的變更執業註冊。其受理部門有自治區衛生廳醫政處或各地市衛生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醫師變更註冊辦事指南
- 外文名:The Tibet autonomous region physicians change registration guide
- 特點:跨省、自治區、直轄市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受理部門,辦事依據,辦理條件,辦證人應提交的辦證材料,辦證程式,辦理時限和結果,收費標準及依據,受理地點及時間,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
受理部門
自治區衛生廳醫政處或各地市衛生局
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辦理條件
已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需變更執業地點、執業機構、執業類別及專業的醫師。
辦證人應提交的辦證材料
(1)項目填寫齊全的《醫師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2)本人《醫師資格證書》及原《醫師註冊證書》;
(3)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4)申請人6個月內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張。
(5)執業地點由區外變更到區內的需提供申請人在原註冊機關註冊的電子版信息;
辦證程式
提交《醫師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資料(區外變更到區內的需提交原註冊機構註冊的電子版信息)→材料審查→變更有關信息→頒發《醫師執業證書》
辦理時限和結果
辦理醫師變更事項的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請醫師變更執業註冊申請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手續齊全的為申請者辦理醫師變更執業註冊手續。
收費標準及依據
(1)收費標準:醫師變更執業註冊收費30元/人。
(2)收費依據:《關於對執業醫師護士資格考試收費及出生醫學證明收費標準的批覆》藏價費(2001)88號
受理地點及時間
自治區衛生廳醫政處受理直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和跨區的的醫師變更執業註冊工作;各地市衛生局受理轄區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醫師變更執業註冊工作。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
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