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辦事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辦事指南
  • 發文日期:2010-10-22
受理部門,部門職責,辦事依據,申請條件,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申請程式,辦事時限及辦事結果,申請地點及時間,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投訴監督,

受理部門

各縣(市、區)民政局

部門職責

實施本轄區內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辦理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審核審批、低保金髮放,處理違反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行為,宣傳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政策。

辦事依據

《西藏自治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申請條件

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當地農業戶口;
(二)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

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並提供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戶口簿及家庭成員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二)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
(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及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或者贍養(扶養、撫養)協定等有關法律文書;
(四)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應當提供殘疾證原件和複印件;(五)家庭成員中患有嚴重疾病,應提供醫院病歷證明,疾病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原件和複印件。

申請程式

填表申請—>提交證明—>審查審批—>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發放低保金

辦事時限及辦事結果

對符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縣級民政部門簽署審批意見並會同財政部門發給低保金;
對不符合條件的,縣級民政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地點及時間

各縣(市、區)民政局,工作日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

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投訴監督

申請人對受理部門及行政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或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可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民政部門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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