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本轄區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法辦理城市居民生活保障的審核審批、低保金髮放,依法處理違法違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行為,宣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辦事指南
- 受理部門:各縣(市、區)民政局
- 地點及時間:各縣(市、區)民政局周一至周五
- 申請條件:等持有當地非農業戶口
- 政策:下崗證,優惠證等
保障受理程式,一、 受理部門,二、 部門職責,三、 辦事依據,四、 申請條件,五、 申請人應提交的申請材料,六、 申請程式,七、 辦事時限和辦事結果,八、請地點及時間,九、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十、投訴監督,相關法令,
保障受理程式
一、 受理部門
各縣(市、區)民政局
二、 部門職責
三、 辦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西藏自治區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西藏自治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操作規範(試行)》等。
四、 申請條件
1、持有當地非農業戶口;
2、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五、 申請人應提交的申請材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表》
(2)下崗證、退休證、就業狀況證明、收入狀況情況、養老保險證明、失業保險證明、有關裁決判決證明等;
(3)其他相關材料。
六、 申請程式
填表申請—>提交證件、證明—>審查審批—>發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七、 辦事時限和辦事結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收到單位或社區居委會的申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核實,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收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批手續,對符合條件,發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從批准之日當月發給保障金;對不符合條件的,要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八、請地點及時間
各縣(市、區)民政局,周一至周五。
九、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
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十、投訴監督
申請人對受理部門及行政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或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可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民政部門投訴、舉報。
相關法令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