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職業性放射病診斷醫師資格

全國職業性放射病診斷醫師資格是全國職業性放射病診斷的專業管理人員,主要從事全國職業性放射病診斷相關工作。

根據國務院2016年01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5號)取消了全國職業性放射病診斷醫師資格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職業性放射病診斷醫師資格
  • 作用:職業性放射病診斷
  • 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6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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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背景

為了進一步規範職業病診斷工作,提高職業病診斷水平,根據《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病診斷鑑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強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工作。

組織機構

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內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工作,但根據職業病診斷鑑定工作需要,委託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塵肺病和職業性放射病診斷醫師進行全國統一培訓;三、委託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規劃的制定,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工作的技術指導、質量控制,並負責省級師資的培訓工作;

標準條件

凡從事職業病診斷的人員,應當按規定進行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凡未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的,不得從事職業病診斷工作。
6 對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機構的要求
6.1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6.2 從事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6.2.1 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6.2.2 評估受照人員受照劑量的資質;
6.2.3 有放射醫學專業畢業或培訓的職業醫師;
6.2.4 有輻射細胞遺傳學檢驗設備和用生物學方法估算受照人員劑量的能力;
6.2.5 有綜合分析和評估受照人員受照劑量的能力;
6.2.6 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6.3 從事放射性疾病診斷的職業醫師必須具備下述資質:
6.3.1 放射醫學專業畢業或培訓,並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6.3.2 熟悉和掌握輻射劑量學和輻射防護專業知識;
6.3.3 熟悉和掌握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標準和處理原則;
6.3.4 具有5年以上放射性疾病臨床實踐。

項目取消

根據國務院2016年01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5號)取消了全國職業性放射病診斷醫師資格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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