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職業病診斷醫師管理辦法(試行)

《山東省職業病診斷醫師管理辦法(試行)》於2022年5月16日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自2022年6月1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職業病診斷醫師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時間:2022年5月16日
全文
山東省職業病診斷醫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病診斷醫師隊伍建設,規範職業病診斷行為,提高專業技術水平,保障職業病診斷醫師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6號)和《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行政範圍內從事職業病診斷和職業健康檢查主檢活動的醫師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全省職業病診斷醫師的資格認定、定期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診斷醫師的監督管理工作。
開展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指定專門科室負責本機構職業病診斷醫師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開展職業病診斷等工作。
第二章 資格認定
第五條 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取得省衛生健康委頒發的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
(一)具有醫師執業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職業病診斷標準;
(四)從事職業病診斷、鑑定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五)按照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大綱(2021年版)完成相應內容的學習並通過全省統一考核。
第六條 省衛生健康委委託有關機構承擔全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七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診斷範圍分為以下五個類別:
(一)職業性塵肺病和其他呼吸系統疾病類;
(二)職業性化學中毒類;
(三)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類;
(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類;
(五)職業性皮膚病等其他職業病類。
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應按照註冊的執業範圍相符或相近的原則選擇相應類別的診斷醫師考核。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工作三年以上可視為滿足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
第八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考核合格者,可以向省衛生健康委申請職業病診斷資格,經省衛生健康委審核,符合條件者,獲得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
第九條 申請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東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申請表》(附屬檔案1);
(二)《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中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四)從事與申請的職業病診斷類別相關的三年以上工作經歷證明。
提交材料完整、規範的,20日內由省衛生健康委向申請人出具《山東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請所需材料,出具《補正通知書》,待材料補充完整後20日內出具《山東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
第十條 省衛生健康委在官方網站公布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相關信息。
第三章 從業規則
第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依法在其取得的診斷類別內結合執業醫師證註冊範圍從事職業病診斷工作,不得超出其取得的診斷類別及執業醫師證註冊範圍從事職業病診斷工作。
第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等相關規定,依據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進行綜合分析,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繫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第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應由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作出。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獨立分析、判斷、作出診斷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干預。
第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參與職業病診斷活動,應及時簽署有關職業病診斷證明文書,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職業病診斷證明文書及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簽署,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對職業病診斷醫師簽署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進行審核,確認診斷的依據與結論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並在診斷證明書上蓋章。
第十六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應當及時通過所在機構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應當通過所在機構在作出職業病診斷之日起十五日內登錄職業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監測系統進行信息報告。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告知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人依法享有的職業健康權益。
第四章 考核與管理
第十七條 省衛生健康委對已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實行定期考核,每三年為一個考核周期。
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由本人書寫述職報告,執業註冊所在機構簽署意見,經設區的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衛生健康委備案,無需參加定期考核。
(一)執業醫師證註冊範圍為職業病專業且從事職業病診斷12年以上,在考核周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
(二)執業醫師證註冊範圍為其他專業且從事職業病診斷12年以上,一個考核周期內診斷職業病病例30例以上,在考核周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
第十八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未按規定參加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者,將取消其職業病診斷資格。
第十九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按照取得的職業病診斷醫師證類別參加相應的培訓,每個診斷類別的培訓不少於16學時。培訓內容包括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相關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標準、職業衛生基礎知識、職業健康監護有關內容、職業病診斷標準、職業病案例分析和實踐技能。
第二十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執業地點發生變化時,應當向省衛生健康委申請辦理變更手續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東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變更申請表》(附屬檔案2);
(二)變更後的《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山東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原件。
符合變更條件的,在證書備註欄標註變更事項。
第二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增加診斷類別的,需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省衛生健康委,由省衛生健康委予以註銷職業病診斷資格,收回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依法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
(四)其他被註銷醫師註冊情形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六)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不宜從事職業病診斷活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被註銷資格的情形消除後,再次申請職業病診斷資格的,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申請。
第二十四條 《山東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遺失的,應當向省衛生健康委申請補發。補發的《山東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延用原證書號,批准日期為準予補發日期,在該日期後列印“補發”字樣,考核周期按原證書批准日期計。
第二十五條 《山東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不得塗改、偽造、轉讓、借用。
第二十六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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