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管理辦法》是為加強黑龍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隊伍建設,規範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管理,保障職業病診斷工作規範有序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由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3年10月20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1月10日。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徵求《黑龍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市(地)衛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省職業病研究院: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辦職健函〔2021〕173號)要求,進一步加強全省職業病診斷醫師隊伍建設,規範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考核工作,我委結合《黑龍江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黑衛職業健康規發〔2021〕11號)要求和實際工作,起草了《黑龍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廣泛徵求意見、建議。
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傳送電子郵件至:參考連結。
2.通信地址: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職業健康處,哈爾濱市香坊區贛水路36號,郵編:150090。來信請註明“《黑龍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1月10日
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10月20日

徵求意見稿

黑龍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職業病診斷醫師隊伍建設,規範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管理,保障職業病診斷工作規範有序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職業病診斷和職業健康檢查主檢活動的醫師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全省職業病診斷醫師的資格審核、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職業病診斷醫師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黑龍江省勞動衛生職業病研究院負責按照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大綱和考核辦法組織開展全省職業病診斷醫師的專業技術培訓、資格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應配備職業病診斷醫師管理人員,完善考試題庫,定期組織專業培訓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審批服務中心”)承擔全省職業病診斷醫師的資格申請和變更申請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職業病診斷醫師資質人員提供資料的完整性進行核查。
第四條 開展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應設定或指定職業病診斷醫師管理辦公室,負責本機構職業病診斷醫師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自覺遵守職業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依法開展職業病診斷等工作。
第二章 職業病診斷醫師的資格認定
第六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診斷範圍分為以下十個類別:
(一)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二)職業性化學中毒;
(三)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四)職業性皮膚病;
(五)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
(六)職業性放射性疾病;
(七)職業性傳染病;
(八)職業性眼病;
(九)職業性腫瘤;
(十)其他職業病。
第七條 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取得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頒發的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
(一)具有醫師執業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職業病診斷標準;
(四)從事職業病診斷、鑑定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五)按規定參加職業病診斷醫師相應專業的培訓,並考核合格,培訓合格證有效期為三年。職業病診斷醫師變更診斷類別的,應當重新參加培訓並考核。
第八條 審批服務中心統一受理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申請,申請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黑龍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申請表》;
(二)《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四)中級及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五)與申請的職業病診斷專業項目相關的三年以上工作經歷證明;
(六)與申請的職業病診斷專業類別相對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刑罰執行完畢不滿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從事醫師執業的期限未滿;
(三)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不滿兩年;
(四)未取得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考核合格證書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其它情形。
第十條 審批服務中心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頒發《黑龍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依法在其取得的診斷類別內從事相應的職業病診斷和職業健康檢查主檢工作,不得從事超出其取得診斷類別的職業病診斷和職業健康檢查主檢工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依據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進行綜合分析,同時要對職業病診斷過程中提交的材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進行甄別,最終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
第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親自參與職業病診斷和職業健康監護活動,按照規定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檔案、報告,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報告及有關資料。
第四章 培訓考核與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每年參加職業衛生、放射衛生、職業醫學等領域繼續醫學教育,並定期參加黑龍江省勞動衛生職業病研究院組織的全省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考核,考核三年為一個周期。
第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考核周期內未參加職業病診斷培訓,或培訓後考核不合格的,責令其暫停從事職業病診斷活動。經過培訓考核合格者,允許其繼續執業;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註銷其資格,收回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被註銷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後重新申請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的,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申請。
第十七條 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當醫師執業註冊事項或者職業病診斷類別發生變更的,應當向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申請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變更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黑龍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變更申請表》;
(二)醫師執業註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提供變更後的《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職業病診斷專業項目增加的,需要提交與增加的職業病診斷專業項目相對應的培訓合格證書、相關專業項目3年以上工作經歷證明;
(四)《黑龍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原件。
第十九條 經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審核,符合變更條件的,予以換髮《黑龍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延用原證書號,批准日期為準予變更日期,在該日期後列印“變更”字樣。
第二十條 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職業病診斷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機構應當在30日內報告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由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註銷其資格: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辦法規定被暫停從事職業病診斷活動,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不宜從事職業病診斷活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遺失的,應當向審批服務中心申請補發。補發的《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延用原證書號,批准日期為準予補發日期,在該日期後列印“補發”字樣。
第二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不得塗改、偽造、轉讓、借用。
第二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將註銷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的人員姓名、執業地點、醫師執業證書編號和職業病診斷醫師診斷範圍類別等相關信息於15日內在其官方網站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衛生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黑衛監督發〔2012〕26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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