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管理辦法》是為加強黑龍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隊伍建設,規範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管理,保障職業病診斷工作規範有序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由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3年10月20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1月10日。
《黑龍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管理辦法》是為加強黑龍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隊伍建設,規範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管理,保障職業病診斷工作規範有序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由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3年10月20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1月10日。
《黑龍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管理辦法》是為加強黑龍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隊伍建設,規範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管理,保障職業病診斷工作規範有序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
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的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大綱,制定本行政區域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第十七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依法在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的診斷項目範圍內從事職業病診斷工作...
《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於2013年1月9日經衛生部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加強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本辦法為方便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從以下幾個方面採取了措施:一是擴大了勞動者選擇職業病診斷機構的範圍,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二是規定了職業病...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已於2015年1月23日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主 任李 斌2015年3月26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6月24日 檔案全文 黑龍江省殘疾預防行動計畫(2022—2025年)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健康中國建設和新時代殘疾人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殘疾預防,有效減少和控制殘疾發生、發展,依據《殘疾預防和殘疾...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是指...
(一)將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規範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二)刪去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法規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2002]第24號部長令發布的《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規定,職業病診斷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進行集體診斷。法規規定...
為了進一步規範職業病診斷工作,提高職業病診斷水平,根據《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病診斷鑑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強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工作。組織機構 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內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工作,但根據職業病診斷...
(六)《職業病防治法》實施前已經診斷為職業病的,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和職業病診斷標準的要求定期進行複查,不再進行鑑定。《職業病防治法》實施前已經鑑定過的病例不再重新鑑定。(七)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
(六)《職業病防治法》實施前已經診斷為職業病的,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和職業病診斷標準的要求定期進行複查,不再進行鑑定。《職業病防治法》實施前已經鑑定過的病例不再重新鑑定。(七)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
(六)《職業病防治法》實施前已經診斷為職業病的,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和職業病診斷標準的要求定期進行複查,不再進行鑑定。《職業病防治法》實施前已經鑑定過的病例不再重新鑑定。(七)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
第四十三條【診斷機構的條件】36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如何申請開展職業病診斷 第四十四條【診斷機構的選擇】37何為“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第四十五條【診斷鑑定和傷殘等級鑑定辦法】第四十六條【職業病診斷】38診斷醫師對診斷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