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註解與配套(第四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註解與配套(第四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註解與配套(第四版)》是2017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註解與配套(第四版)
  •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出版時間:2017年5月1日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84268
  • 定價:22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1、權wei文本——書中收錄的法律檔案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標準文本,修改的條款均按照修改決定進行了相應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確保法律統一與準確適用的zui佳文本。
  2、專業解讀——由國務院法制辦等立法及司法機關專業人士負責對法條、專業術語以及司法難題進行權wei解答,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
  3、簡約實用——每個分冊都撰寫有適用導引,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套用部分可依據目錄予以查詢;配套相關規定,便於讀者查找適用。
  同時,第四版還在第三版基礎上結合zui新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對法律做了更為實用的解答,並根據讀者的要求在“套用”部分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案例裁判要旨,使內容更加充實和完整。

圖書目錄

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適用範圍】
1政府機關公務員、中國人民解放軍官兵等一些特殊人員的職業病防治活動是否可以適用本法
2哪些疾病屬於職業病
第三條【工作方針、機制和管理原則】
第四條【職業衛生保護】
3勞動者具體享有哪些職業衛生權利
4用人單位應當採取哪些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5工會發現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如何進行干預
第五條【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6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是否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
第六條【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7本條規定是否意味著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越過用人單位去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七條【參加工傷保險的義務】
8哪些人可以參加工傷保險
9用人單位拒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而侵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如何尋求救濟
第八條【職業病防治技術政策措施】
第九條【職業衛生監管體制】
第十條【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工作責任制】
第十一條【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職業衛生標準】
10哪些技術要求須制定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11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制定的流程是什麼
第十三條【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前 期 預 防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的一般義務】
12企業是否可以制定自己的職業衛生標準
第十五條【職業衛生要求】
第十六條【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13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程式如何
14用人單位在什麼情形下,應當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
15具體由哪些機關來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特殊作業管理】
第三章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 二 十 條【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16用人單位配備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是否必須為專職
17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哪些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18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檔案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第二十一條【職業病防治資金投入】
第二十二條【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
19用人單位是否可以用發放錢物來替代發放職業病防
護用品
第二十三條【更新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第二十四條【公布職業病防治情況、設定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第二十五條【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防護】
20什麼是急性職業損傷
21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有何
特殊要求
第二十六條【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22對用人單位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制度有何要
23用人單位應當時隔多久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
第二十七條【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
2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第二十八條【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25警示說明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第二十九條【提供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物品】
26如何理解“首次進口”
27申請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
應當符合什麼要求
第 三 十 條【明令禁止的設備和材料】
第三十一條【轉移作業】
第三十二條【不得隱瞞職業病危害】
第三十三條【訂立勞動契約時告知職業病危害】
28按照本條規定,勞動契約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29何謂“勞動契約的變更”
30變更勞動契約可否以口頭形式約定
第三十四條【職業衛生培訓】
第三十五條【職業健康檢查】
第三十六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十七條【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八條【未成年工和女職工的保護】
31未成年工和童工有何不同
32女職工孕期、哺乳期特殊保護主要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33關於哺乳期有何具體規定
第三十九條【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第 四 十 條【工會組織權利】
34集體勞動契約生效有哪些條件
35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契約的約定,應當由誰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
第四十一條【職業病防治費用】
第四十二條【監督檢查】
第四章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三條【診斷機構的條件】
36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如何申請開展職業病診斷
第四十四條【診斷機構的選擇】
37何為“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
第四十五條【診斷鑑定和傷殘等級鑑定辦法】
第四十六條【職業病診斷】
38診斷醫師對診斷結論有意見分歧該如何處理
39職業病診斷機構是否可以聘請其他單位醫師參加診斷
40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第四十七條【提交材料的義務】
41職業病診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42勞動者的診斷申請是否會因無法提供所需材料而被拒絕受理
第四十八條【不提供材料的後果】
第四十九條【確認勞動關係】
第 五 十 條【職業病報告】
43對職業病報告的時限和方式有何規定
44接受職業病報告的部門在接到職業病報告後應當履
行何種法定職責
第五十一條【職業病統計報告】
第五十二條【職業病鑑定】
45當事人對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再鑑定結論不服的,是否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46當事人申請職業病鑑定時,應提供哪些材料
第五十三條【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
47受聘進入職業病診斷鑑定專家庫的專家應具備哪些條件
48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專家如何確定
49職業病鑑定書應當包含哪些內容
50鑑定結論與診斷結論或者首次鑑定結論不一致,應當如何處理
第五十四條【鑑定委員會的組成】
51哪些情形下,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需要迴避
第五十五條【疑似職業病病人】
52什麼情況下,患者可被視為疑似職業病病人
53醫療衛生機構在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除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及通知用人單位之外還應採取什麼措施
第五十六條【職業病待遇】
54對用人單位應保障職業病病人享受的職業病待遇有何具體要求
第五十七條【診療、康復費用和社會保障】
55職工因職業病可享受的工傷醫療待遇是如何規定
56工傷職工享受怎樣的傷殘待遇
57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需要經過哪些程式
第五十八條【民事賠償權利】
第五十九條【用人單位承擔醫療和生活保障費用】
第 六 十 條【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六十一條【職業病病人的救助】
第五章監 督 檢 查
第六十二條【一般規定】
第六十三條【監督檢查措施】
第六十四條【臨時控制措施】
58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採取臨時控制措施時應當遵循何種法定程式
第六十五條【執法程式】
第六十六條【被檢查單位的義務】
第六十七條【嚴格依法執法】
第六十八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資格認定和隊伍建設】
第六章法 律 責 任
第六十九條【建設單位的責任】
第 七 十 條【未存檔檢測評價結果、未採取防護措施等的責任】
第七十一條【未申報危害項目等的責任】
第七十二條【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等的責任】
第七十三條【提供有害設備、材料等的責任】
第七十四條【未報告職業病的責任】
第七十五條【隱瞞有關危害情況的責任】
第七十六條【生產、經營或者進口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材料的責任】
第七十七條【責令停止作業和關閉】
第七十八條【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責任】
第七十九條【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責任】
第 八 十 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責任】
59如何理解本條所指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責任】
第八十二條【不按規定報告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責任】
第八十三條【地方政府及其職業衛生監管部門的責任】
第八十四條【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八十五條【定義】
第八十六條【其他有關單位參照適用】
60被派遣勞動者發生職業病後,應如何處理
第八十七條【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監管】
第八十八條【實施日期】
配 套 法 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5年8月29日)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
(2012年4月27日)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2017年3月9日)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2012年4月27日)
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
(2002年3月28日)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2002年5月12日)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2012年4月27日)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2013年12月23日)
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
(2013年2月19日)
工傷保險條例
(2010年12月20日)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2014年2月20日)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15年5月29日)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工作規範
(2014年4月14日)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
(2010年10月8日)
實 用 附 錄
一、職業病診斷鑑定實用流程圖
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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