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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進一步建立健全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工作機制,規範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處置活動,充分調動和協調各級各方力量,及時有效地預防和控制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損失,維護林業生態安全和社會秩序。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甘肅省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預案》、《酒泉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編制。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酒泉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下列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
(1)破壞林地、濕地、自然保護地等事故。包括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破壞濕地資源及其生態系統、破壞自然保護地及其生態系統等。
(2)破壞森林、林木事故。包括聚眾盜伐、哄搶森林和林木(含幼樹)等。
(3)破壞野生動植物事故。包括非法獵捕、殺害國家珍貴或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採集、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等。
(4)林權爭議引起的破壞生態設施事故。包括林權爭議引發群體性衝突導致的哄搶及毀壞林業生態建設重要設施與設備等。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強化紅線意識,堅持底線思維,最大限度防範安全風險、減少人員傷亡、降低經濟損失、控制社會影響。
(2)堅持統一領導,快速反應。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市縣兩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認真履行職責,統籌應急資源,協調應急力量,積極做好處置工作。
(3)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按照事故應急回響級別,由事發地政府負責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事發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協調指導力度。
(4)堅持依法處置,科學應對。嚴格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進行應急處置工作,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避免次生衍生事件或事態擴大,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實行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建立快速反應、高效應對工作機制。
1.5 事故分級
根據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動植物資源及其生態功能的破壞數量、發生區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員傷亡等情況,由高到低將林業生態破壞事故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4個等級。
1.5.1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Ⅰ級)林業生態破壞事故:
(1)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破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1500畝以上,破壞其他林地3000畝以上的;非法改變“中國重要濕地名錄”所列濕地及其生態系統狀態,導致濕地生態特徵及生物多樣性明顯退化,造成國際重要濕地”生態功能嚴重損害或跨市級行政區域國家重要濕地生態功能嚴重損害的。
(2)參與人數500人以上,聚眾盜伐、哄搶林地上森林、林木數量5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樹25萬株以上的。
(3)聚眾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數量達到破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認定數量標準30倍以上的;聚眾非法採集、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400株以上的。
(4)參與人數500人以上,破壞森林資源或林權爭議等引起群體性衝突,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傷的;參與人數500人以上,哄搶、毀壞林業生態建設重要設施與設備,危及全國或跨市級行政區域生態建設基礎和秩序的。
1.5.2 重大事故(Ⅱ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Ⅱ級)林業生態破壞事故:
(1)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破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500畝以上、1500畝以下,破壞其他林地1000畝以上、3000畝以下的;非法改變“中國重要濕地名錄”所列濕地及其生態系統狀態,導致濕地生態特徵及生物多樣性明顯退化,造成濕地生態功能嚴重損害的。
(2)參與人數200人以上、500人以下,聚眾盜伐、哄搶森林、林木數量達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樹5萬株以上、25萬株以下的。
(3)聚眾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數量達到破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認定數量標準20倍以上、30倍以下的;聚眾非法採集、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300株以上、400株以下的。
(4)參與人數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破壞森林資源或林權爭議等引起群體性衝突,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傷的;參與人數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哄搶、毀壞林業生態建設重要設施與設備,危及全市或跨縣(市、區)生態建設基礎和秩序的。
1.5.3 較大事故(Ⅲ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Ⅲ級)林業生態破壞事故:
(1)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破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250畝以上、500畝以下,破壞其他林地500畝以上、1000畝以下的。
(2)參與人數50人以上、200人以下,聚眾盜伐、哄搶森林、林木數量達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樹2.5萬株以上、5萬株以下的。
(3)聚眾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數量達到破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認定數量標準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聚眾非法採集、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20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
(4)參與人數50人以上、200人以下,破壞森林資源或林權爭議等引起群體性衝突,造成人員傷亡的;參與人數50人以上、200人以下,哄搶、毀壞林業生態建設重要設施和設備,危及區域性生態建設基礎和秩序的。
1.5.4 一般事故(Ⅳ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Ⅳ級)林業生態破壞事故:
(1)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破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100畝以上、250畝以下,破壞其他林地250畝以上、500畝以下的。
(2)參與人數50人以上、200人以下,聚眾盜伐、哄搶森林、林木數量達25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幼樹1萬株以上、2.5萬株以下的。
(3)聚眾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數量達到破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認定數量標準5倍以上、10倍以下的;聚眾非法採集、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100株以上、200株以下的。
(4)參與人數10人以上、50人以下,破壞森林資源或林權爭議等引起群體性衝突,造成人員傷亡的。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酒泉市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分管副秘書長和市林業和草原局局長任副總指揮。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林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氣象局為成員單位。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林草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林草局分管領導擔任。根據工作需要,成員可增加其他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
2.2 市應急指揮部職責
(1)研究確定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處置方案,組織、協調、指揮重大以上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建立健全監測預警系統、應急保障隊伍、保障體系,發布預警公告。
(3)審查批准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專家組提交的工作報告、評估報告等。
(4)研究、協調、解決林業生態破壞事故預防和應對工作重大事項。
2.3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報請市應急指揮部同意,發布林業生態破壞事故預警信息,啟動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預案。
(2)聯絡協調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提出應急措施建議,及時調配處置災情所需的資金和物資,督導事故縣(市、區)做好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負責信息收集報送和公共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
(4)負責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草局報告情況,向相關地(州、市)通報情況。
根據工作需要,從成員單位抽調人員組成現場處置組、信息聯絡組、後勤保障組。
2.4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林草局:負責會同市應急局組織制定和實施本預案,及時發布林業生態破壞事故動態監測信息,分析預報結果,制定處置方案,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及縣(市、區)政府開展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的處置工作。
市應急局:負責指導協調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參與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林業生態破壞事故區域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等工作,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進行。
市民政局:負責提供林業生態破壞事故區域的行政區劃文本和圖件,指導和組織做好安撫傷亡人員親屬,以及符合條件的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救助等善後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會同市林草局做好林業生態破壞事故Ⅰ級、Ⅱ級應急處置市級資金的籌措、撥付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數據和衛星綜合定位基準服務,提供林業生態破壞事故區域地圖和基礎測繪成果,提供空間定位技術、移動端導航和電子地圖服務,提供各類遙感和無人機影像監測數據等服務。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林業生態破壞事故區域的環境評估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林業生態破壞事故區域的水土流失及水資源調查處理和監督工作,並指導實施相應的處置措施。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協助林草部門處置事故區域中林農交叉地域的矛盾糾紛。
市衛健委:負責林業生態破壞事故受傷人員緊急醫學救援、心理疏導干預等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林業生態破壞事故區域木材市場的監管工作,協助林草部門依法查處違法收購、經營、加工木材、木製品及野生動植物等非法交易行為。嚴厲打擊倒賣應急物品行為,維護應急區域市場秩序。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和發布林業生態破壞事故區域的氣象信息,提供事故處置期間的天氣實況和預報等。
2.5 縣(市、區)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各縣(市、區)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 監測預警
3.1 預防體系
(1)定期開展森林資源與生態狀況的綜合監測和分析評價,準確掌握全市森林資源及生態狀況的相關信息及數據。
(2)全面推行林長制,靠實森林資源保護管理責任。加強重點國有林區、自然保護區、生態脆弱地區的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定期組織開展森林督查、野生動植物保護執法檢查,保障森林資源安全。
(3)建立市、縣(市、區)應急指揮機構工作聯繫制度,健全信息網路,保障生態事故信息渠道暢通。
3.2 預警發布
在對林業生態破壞事故預測的基礎上,各級應急指揮部根據林業生態破壞事故可能發生的趨勢和危害程度作出預警,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
4 應急回響
4.1 信息報告
各級林草主管部門是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的信息報告責任單位,有關單位及其他個人發現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或疑似情況時,也應立即向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門報告。
當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組織對報告事項進行現場調查核實,初步核實為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時,應採取先期控制措施,並及時向上級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門報告。
發生林業生態破壞事故,市林草局對相關情況進行確認後,按照相關規定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草局報告,同時將情況通報可能受事故影響的相鄰地(市、州)。
4.2 分級回響
對應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等級,市級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
4.2.1 Ⅰ級、Ⅱ級回響
接到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林業生態破壞事故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評估,提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等級建議報市委、市政府,上報省應急指揮部按程式決定啟動,由省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4.2.2 Ⅲ級回響
接到發生較大(Ⅲ級)林業生態破壞事故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評估,提出較大(Ⅲ級)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等級建議報市委、市政府,上報省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在市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4.2.3 Ⅳ級回響
接到發生一般(Ⅳ級)林業生態破壞事故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評估事故等級報市應急指揮部,上報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啟動。由縣(市、區)應急指揮機構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報請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予以支持。
縣(市、區)參照市級層級劃分,明確本級應急回響分級。
4.3 應急處置
啟動應急回響後,事發地應急指揮部應派出現場處置組,第一時間趕到事發地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4.3.1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報請省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初判發生較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由市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省應急指揮部予以支持;初判發生一般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市政府及市級相關部門予以支持。
4.3.2 超出屬地政府應對能力的突發事件,由上一級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災害事件,由發生地共同的上一級政府負責應對,或不同的上一級政府共同負責應對。
4.3.3 啟動Ⅱ級以上應急回響後,市應急指揮部派出的現場處置組,要及時趕到事發地先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待省應急指揮部現場處置組到位後,在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啟動Ⅲ級應急回響後,市應急指揮部應派出現場處置組,及時趕到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啟動Ⅳ級應急回響後,事發地的縣(市、區)應急指揮機構現場處置組及時趕到事發地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3.4 現場處置組應協同當地政府、林草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迅速開展調查、清理工作,核實事故的性質、危害和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過程、損失和相關責任等情況,並及時制定和落實相應的處置措施。
4.3.5 應急回響啟動後,必要時可採取回響的現場管制措施或強制性措施等,封閉現場和相關地區,設定警戒帶,劃定警戒區域,守護重點目標。及時發布命令或通告,責令聚眾組織者解散隊伍和圍觀人員撤離,對拒不離去的人員或者進行煽動的人員,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帶離現場;對正在實施破壞森林資源違法活動的人員,應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4.3.6 根據需要,市應急指揮部協調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當地林草、公安、宣傳、衛生健康等部門的力量和物資設備,參與事故現場的調查、清理和處置工作。對事故中的傷亡人員,組織專門力量及時救治,安撫傷亡人員親屬,處理好相關事宜,確保社會穩定。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協調市級救災資金、物資等。
4.4 通訊聯絡
應急回響啟動後,各成員單位必須保持24小時通訊聯絡暢通。市應急指揮部與縣(市、區)政府、林草主管部門之間採用有線電話聯繫,無線通訊方式為備用;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與現場處置組、信息聯絡組之間採用衛星行動電話聯繫,固定電話和其他無線通訊方式為備用;現場處置組各分隊之間採用衛星行動電話、對講機聯繫,其他無線通訊方式為備用;現場處置組通過無線網路向市應急指揮部傳輸數據和圖像信息。
4.5 信息發布
市應急指揮部對信息發布工作進行管理和協調,Ⅰ級、Ⅱ級林業生態破壞事故信息應上報省應急指揮部,由省應急指揮部審核發布;Ⅲ級林業生態破壞事故信息由市政府審核發布;Ⅳ級林業生態破壞事故信息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審核發布。
4.6 應急結束
當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門確認事故已經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時,由回響啟動單位宣布回響結束。應急結束後,事發地林草主管部門應繼續加強動態監測。
5 後期處置
5.1 後期評估
Ⅰ級、Ⅱ級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會同事故發生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和有關單位對事故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資源恢復等進行評估,提出防範措施,並向市政府和省林草局書面報告。
Ⅲ級、Ⅳ級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後,縣(市、區)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評估,提出防範措施,並向市政府和市林草局書面報告。
5.2 善後處置
林業生態破壞事故中有人員傷亡的,事故處置結束後,事發地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儘快按有關政策規定做好善後工作。
5.3 資源恢復
資源恢復工作由林草主管部門組織森林經營單位負責實施。對事故發生過程中的贓款、贓物,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於造成林地及其森林、林木損失的,由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對損失情況進行評估,由事故責任人或責任單位進行賠償。同時,組織專家和有關單位對受災範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恢復生態條件的措施、辦法。
5.4 責任和獎懲
對在突發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中失職瀆職、玩忽職守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各級林草主管部門及各有關林業單位要聽從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調遣。接到調遣命令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趕赴現場,完成指定工作任務,同時做好現場處置人員的安全保障工作。
6.2 物資保障
各級林草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森林資源和生態狀況綜合監測體系和信息管理系統,增加配備有關林業生態破壞事故預防、預警、應急、處置的裝備和物資,保證在發生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時能迅速趕赴現場,及時有效開展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
6.3 技術保障
各級林草主管部門建立生態安全預警系統和生態事故應急資料庫,為應急指揮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6.4 經費保障
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工作所需資金,根據啟動應急回響級別和市與縣(市、區)財政事權劃分原則,由各級財政分級負擔。
6.5 保險機制
建立健全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工作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制度,保障應急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修訂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應急預案定期進行評估,符合下列修訂情形之一者,應當及時修訂: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相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需要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縣(市、區)政府在風險評估和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本級應急預案,確保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
7.2 預案演練
各級林草主管部門要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實戰演練,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應急、處置、鑑定等專業人才隊伍,提高防範和處置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的技能,不斷增強實戰能力。
7.3 宣傳培訓
各級林草主管部門會同應急、公安、廣電等部門,多形式開展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的宣傳和培訓工作,提高防控水平和處置能力。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幼樹:是指胸徑5厘米以下的樹木。
本預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林草局負責解釋。
8.3 發布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