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運輸和處置、法律責任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主要適用於已經開展垃圾分類的小區,公共單位和公共區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1日 
法規全文,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內容解讀,

法規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廚餘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有機類生活垃圾,包括固體食物、蛋殼、瓜果皮核、茶渣等廚餘垃圾和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廢棄的果蔬垃圾等;
(二)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廢棄物,包括玻璃、紙類、塑膠、金屬、大件垃圾和廢舊織物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電池、廢螢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灰土陶瓷、廢棄衛生棉、一次性紙尿布、餐巾紙等難以回收利用的廢棄物。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系統推進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將生活垃圾轉運設施、處置設施建設作為重要內容,建設所需資金和土地按照規定納入市、區年度投資計畫和年度土地供應計畫。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和資源化利用等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駁運以及相關的分類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
第七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責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市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有害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管理工作。
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推進、監督、指導市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辦公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衛生健康、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文化廣電和旅遊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分類投放
第八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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