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

2009年6月1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以鄭政文〔2009〕125號印發《關於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拓寬畢業生就業渠道、支持畢業生自主創業、完善畢業生就業服務、加大就業援助力度、加強組織領導和財力支持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鄭州市人民政府
  • 文號:鄭政文〔2009〕125號
  • 印發時間:2009年6月1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09年6月1日,鄭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

意見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
鄭政文〔2009〕12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畢業生就業有關檔案精神,切實做好我市2009年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拓寬畢業生就業渠道
(一)繼續實施高校畢業生“進社區、服務農村”計畫。在2008年500名的基礎上,面向有鄭州市常住戶口的高校畢業生,公開招收1200名到基層服務(其中:550名進鄉鎮、社區衛生醫療機構,450名到農村中國小服務,200名補充到農、林、水、畜牧等基層急需崗位)。服務期限、待遇、考核、資金來源、優惠政策等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畢業生和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鄭政文〔2008〕127號)檔案規定執行。服務期內考核均為優秀的,期滿後,在單位需要、個人自願的前提下,可留在單位以入編、人事代理等形式就業。鼓勵高校畢業生在項目結束後留在當地就業,今後相對應的自然減員空崗全部聘用服務期滿的高校畢業生。
(二)實行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制度。對自願到我市縣級政府駐地(不含)以下的農村基層單位工作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和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畢業生,實行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增加見習基地數量。在2008年25家的基礎上,2009年再新建25家,共為有鄭州市常住戶口的高校畢業生提供見習崗位3000個,見習期限、待遇、資金來源等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畢業生和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鄭政文〔2008〕127號)檔案規定執行。在見習期間,被見習單位正式錄(聘)用的,在該單位的見習期可以作為工齡計算。各縣(市)、區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本級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
(四)選拔優秀高校畢業生到基層鍛鍊。根據省里安排,繼續做好大學生村幹部、三支一扶、選調生選聘工作,選聘優秀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
(五)加大事業單位招聘力度。2009年市直缺編事業單位要拿出一定名額招聘高校畢業生;同時,鼓勵各縣(市)、區事業單位多招聘畢業生。
(六)鼓勵支持各類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招聘畢業2年內的失業畢業生等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各縣(市)、區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可按規定為其提供不超過200萬元的貸款擔保,並按照規定給予貸款貼息。對採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保留畢業生技術骨幹,並保證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可按規定申請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補貼執行期限為2009年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困難企業開展在崗培訓所需經費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規定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培訓補貼。
各類企業要增強社會責任感,最大限度的接收畢業生,為畢業生提供就業機會,為企業發展儲備人才。
二、支持畢業生自主創業
(一)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1)對2年擇業期內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行業除外)的畢業生給予3年的發展扶持期,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免徵或減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同時享受免費就業創業培訓、小額擔保貸款等相關優惠政策。工商註冊資本(金)可實行分期繳付方式,3年內繳清。
(2)從市政府設立的2000萬元全民創業資金中拿出一定額度專門用於扶持畢業生創業,具體辦法由勞動、人事、財政部門研究確定。
(3)鄭東新區、鄭州高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要結合自身情況,加快創業孵化園區和創業示範基地建設,把有創業願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畢業生納入服務範圍。
(二)做好融資服務。將自主創業的畢業生納入市政府設立的1億元市級小額貸款擔保基金適用範圍。自主創業且符合條件的畢業生自籌經費不足時,在小額擔保貸款、資金補貼、場地安排等方面給予扶持。自主創業申請的小額擔保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5萬元;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按照人均5萬元合理確定貸款規模,總額一般不超過50萬元;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小額擔保貸款期限一般為2年,可展期2年。
(三)實施稅費優惠政策。高校畢業生創辦的企業在新增加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優惠政策執行到2009年年底。
三、完善畢業生就業服務
(一)建立就業服務“綠色通道”。擇業期內凡在我市找到接收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及留學回國畢業生均予以接收;擇業期在原來基礎上延長為3年;我市生源畢業生3年內在我市領取就業介紹信的,擇業期再延長1年。
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要簡化辦事流程,規範辦事程式,提高服務效率,實現一站式服務。
(二)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培訓制度。一是開展畢業生就業政策進高校活動。舉辦應屆畢業生就業指導報告會、就業政策宣傳會,介紹我市的就業政策、辦事程式。二是加大創業指導力度。開設“鄭州市人才創業學堂”,對畢業生進行免費創業培訓。三是搞好未就業畢業生的職業資格和技能培訓。對未就業的畢業生,勞動保障部門免費提供政策諮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組織他們參加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鑑定、創業培訓,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等。
(三)組織好招聘活動。人事、勞動部門要周密計畫、認真組織,舉辦好各層次的公益性畢業生就業招聘會,為畢業生充分就業提供服務。搞好網上招聘,發揮網上人才市場的作用,方便求職者進行網上求職登記、查詢招聘信息,為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提供方便、快捷、資源豐富的服務。
(四)積極引進緊缺專業高校畢業生。加強與著名高校的聯繫,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簽訂合作協定,引進我市急需的緊缺專業高校畢業生。
(五)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市場的監管。市人事、勞動、公安、工商和行政執法等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法打擊人才黑中介和非法中介行為,共同維護我市畢業生就業市場秩序,切實保障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加大就業援助力度
(一)鄭州籍困難家庭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可按規定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城鄉低保。
(二)免收困難家庭畢業生報考公務員、參加事業單位招聘的報名費和體檢費。
(三)實行計畫指導和單位需求相結合的方法,在個人申請、資格審查的基礎上,推薦零就業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難職工家庭的我市生源高校畢業生到國有企業和大型民營企業工作,確保困難家庭畢業生就業。單位接收困難家庭畢業生,並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的,按每個畢業生2000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安置補貼,市屬企業由市財政全額補貼,縣(市)、區所屬企業的安置補貼由市、縣(市、區)兩級財政根據單位隸屬關係按照各50%的比例分擔。
五、加強組織領導和財力支持
(一)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整體規劃,作為關注民生的重點工作來落實,做到領導到位、政策到位、資金到位、人員到位、服務到位。政府主要領導要負總責,分管領導要親自抓,定期研究協調解決問題。要建立健全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協調機制,加強協調,整合資源,努力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營造良好的就業輿論環境。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大力宣傳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重要意義,不斷強化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感,鼓勵各單位多接納畢業生,為社會造福,為畢業生解難。引導畢業生樹立正確的擇業觀,鼓勵畢業生到基層和一線就業、自主創業。
(三)建立財政支持和保障機制。從實際需要出發,加大畢業生就業工作所需經費支持力度,為加強政府人事人才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提供充足的資金保障。
鄭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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