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企業發展基金

鄉鎮企業發展基金是指鄉鎮企業按規定來源形成的用於發展生產經營的一項專用基 金。其來源有:(1)從企業稅後留利中提取。(2) 固定資產變價收入。(3) 盤盈固定資產經批准按其淨值轉入的部分。(4)有償調出和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其協定價高於其淨值部分。(5)其他來源。如“三廢”產品留利轉入,企業基金轉入等。

其用途範圍有:(1)經批准補充企業的生產經營資金。(2) 企業固定資產盤虧和非常損失的淨損失。(3)固定資產的清理費用。 (4) 固定資產的有償調出和對外投資其協定價低於其淨值部分等。“發展基金”是鄉鎮企業“專用基金”科目下的一個二級科目,是用來反映和監督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形成,支用和結餘情況的一個帳戶。形成時,增 (借)記“利潤分配”、“銀行存款”、“材料”、“待處理財產溢余”等科目,增(貸)記本科目;支用時,減(借)記本科目。減(貸)記“銀行存款”、“材料”、“待處理財產損失”等科目,企業權力機構決定將發展基金轉作投資基金時,增(貸)記“投資基金——企業積累基金”科目,減 (借) 記本科目。本科目的餘額反映企業的發展基金結餘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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