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企業基金指鄉鎮企業在完成年度利潤時,於年終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從利潤中提取的一項專用基金。現行制度規定:鄉鎮企業在完成年度利潤計畫並按期交納稅金後,經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核定,徵得財稅部門審查同意,於年終按企業工資總額(扣除副食品補貼和獎金)的5%從利潤中提取。凡沒有完成年度利潤計畫的企業不得提取。
它的開支範圍主要包括:(1)企業職工的集體福利和獎勵支出。(2)企業發展生產。(3)企業自願對社會活動的贊助支出。(4)企業借款罰息,各種罰金、違約金賠償金和滯納金等。“企業基金”是鄉鎮企業“專用基金”科目下的一個二級科目,是用來反映和監督鄉鎮企業基金的形成、支用和結餘情況的帳戶。形成時,增(借)記“利潤分配”科目,增 (貸) 記本科目; 支用時,減 (借) 記本科目,減 (貸) 記“銀行(信用社) 存款”等科目。本科目的餘額反映企業基金的結餘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