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從事放開經營電信業務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郵電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從事放開經營電信業務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號:郵部聯【1993】740號
  • 發行日期: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四日
  • 發布單位:郵電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批轉郵電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電信業務市場管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93〕55號),維護正常的通信秩序,適應社會對通信的需要,現就從事放開經營電信業務審批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請從事無線電尋呼、800兆赫集群電話、450兆赫無線電移動通信、國內VSAT(甚小天線地面站)通信、電話信息服務、計算機信息服務、電子信箱、電子數據交換、可視圖文、以及郵電部批准允許放開經營的其他電信業務的單位,應按國務院國發(1993)55號檔案和郵電部《從事放開經營電信業務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經郵電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持批准檔案或核發的經營許可證,按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未經通信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營業執照的單位,不得從事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
二、獲準從事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和的單位,需變更經營許可證所規定的事項或者因故提前終止電信業務時,應到原發證的通信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或者註銷手續,並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到相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手續。
三、獲準從事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和的單位違反通信管理法規、規章的,由通信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並及時通知相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被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被撤銷批准檔案的單位,應持通信主和部門的通知,主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手續;不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手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四、國務院國發(1993)55號檔案發布前已從事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的單位,應按郵電部的規定補辦經營許可證或者補報批准。對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通信主管部門核發經營許可證或者發給批准檔案,並向社會公布。經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 ,不得繼續從事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郵電通信企業根據通信主管部門的通知,停止向其提供從事電信業務所需的中繼設備和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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