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普遍服務

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以合理的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郵政普遍服務
  • 外文名:The post universe service
  • 含義: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
  • 屬於: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 實施:2009.10.01
基本信息,郵政法,新規定,

基本信息

國家要求郵政承擔提供普遍服務的義務,即郵政服務網點要普及、資費要低廉、對傳播文化類及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郵件要給予優惠,並力求做到國家每個公民都能使用郵政。同時,郵政提供普遍服務,也是政府推行政令的重要渠道。

郵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日期】2009.10.01
第二條 國家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本法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新修改《郵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二十五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四款修改為:“本法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以合理的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二)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郵政業務範圍,以中央政府定價目錄為依據,具體資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
(三)將第四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郵政業務資費標準,應當聽取郵政企業、用戶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
......
《萬國郵政公約》第一條明確規定了郵政普遍服務,“即以合理的價格在領土的每一角落提供經常、優質的基本郵政業務。”

新規定

新修訂的《郵政普遍服務》標準3月1日起施行。新標準規定,省際地級以上城市間、省際其它地區之間的信件送達時間由原來的9天和15天,縮短到7天和8天;普通包裹送達時間則由15天和20天,縮短到8天和9天。
新標準規定包裹由投遞包裹領取通知單改為按址投遞包裹實物,其中城市全部按址投遞;農村地區(包括鄉、鎮政府所在地和鄉、鎮其他地區)5千克以下包裹按址投遞到戶或投遞到村郵站,5千克以上包裹可投遞領取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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