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任、局長。
五、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當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章,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六、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副市長對分管工作領域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黨風建設和信訪維穩工作實行“一崗雙責”責任制。
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長出訪或較長時間外出期間,受市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以及湖南省和郴州市人民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市審計局在市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章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堅決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依法行使職權,各司其職,各盡其責。依法應當由部門獨立辦理、解決或部門之間能夠協商辦理、解決的事項、問題,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處理,做到矛盾不上交、難題不外推。屬於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各部門要積極主動、認真負責辦理。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主辦部門要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辦理;協商後仍未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意見及理由,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人民政府協調或決定。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依法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公共服務和環境保護等職能,處理好政府與市場、與社會的關係,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不斷最佳化公共服務,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三、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巨觀調控方針政策,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等制定和實施,堅持“創新引領、開放崛起”和“產業主導、全面發展”,全面深化改革,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切實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實現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配套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六、不斷最佳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進政府服務平台建設,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七、嚴格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堅持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深入推進“兩型”社會建設。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大力倡導健康、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推進節能減排,強化污染治理,建設生態文明。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應當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九、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要求,按照法定許可權,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廢止地方性法規的議案,適時制定或者修改、廢止市人民政府規章。
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組織審查或起草。具體承擔立法項目起草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立法工作要求完成調研、起草、論證、協調、徵求意見等工作,以送審稿形式報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市人民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應當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市人民政府規章,應當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堅持開門立法,擴大公眾參與。編制市人民政府立法計畫、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規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應當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市人民政府規章實施後應當適時開展規章實施情況報告或進行立法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修改或廢止。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決定、命令,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違法或者規定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變更、撤銷或依法責令制定機關糾正。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事項,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重要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事項,不得違法作出限制、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義務的規定。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須經市人民政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實行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提請市人民政府審議的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前置合法性審查或組織起草。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行政執法,健全規則,完善程式,規範裁量權,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應當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將調查研究、公眾參與、專家論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廉潔性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四、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政、環境和資源保護、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市人民政府規章等,應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和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涉及相關部門的,充分協商,儘量取得一致意見;涉及縣市區的,應當事前徵求意見並採納合理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可能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採取聽證會等多種方式聽取各方面意見,並進行合法性審查。
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應當跟蹤決策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應當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堅持方便公眾知情、便於公眾監督的原則,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保障機制,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制定的政策,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職權的依據、過程和結果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當向社會公開。
三十、深化政務體系建設。充分利用政務服務中心等平台,實施政務公開。加強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建設,提供更多的網上辦事和便民服務。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應當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辦理政協提案。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健全層級監督制度。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各部門應當認真整改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依法受理和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引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的,相關部門應依法按程式應訴答覆,在行政機關負責人未能出庭時,部門負責人應按照相關規定出庭應訴。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應當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對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反映的問題,認真調查核實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應當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應當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暢通和規範公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公眾來信,研究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應當完善績效考核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依法行政、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注重對科學發展中重點領域的考核評價,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績效考核結果作為行政問責、幹部任免、公務員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實行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任、局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和自身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三)通報重要工作情況,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4次,邀請郴州軍分區司令員參加會議。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黨組成員和副秘書長列席會議,安排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中省駐郴和市直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需要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邀請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群團組織、各民主黨派、工商聯負責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代表列席會議。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部署落實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決定、決議; (二)討論向上級和市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提請市委常委會議決定的事項和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
(四)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五)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和重要規範性檔案;
(六)分析形勢,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七)討論需市人民政府任免的人事事項和需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獎懲事項;
(八)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應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郴州軍分區司令員、其他市政府領導同志、黨組成員和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綜合調研工作的副主任、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固定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邀請、安排有關方面負責同志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或副市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受市長或副市長委託,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可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問題。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召開,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
四十一、提請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由秘書長統籌安排,報市長確定。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
四十二、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涉及多個部門的,主辦部門須在會前主動協調,相關部門必須積極配合。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協管副秘書長或分管副市長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辦部門應當列明各方理據,並提出傾向性意見。無實質性內容和明確意見或未經充分協調的事項,不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需向市長請假。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需向市長請假,同時報市政府總值班室備案,並根據會議內容指派熟悉情況的副職列席會議。不能按要求參加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
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召集和主持會議或委託副秘書長主持會議的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簽發;如有需要,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市長簽發。涉及財政收支事項的,須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市長審核;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分管的重大事項,報該領導同志審核。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召開工作會議,要注重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當由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確需邀請的須報市長批准。各部門召開全市性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不同部門間的工作會議儘量合併召開或套開。全市性工作會議應當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並嚴格執行會議定點及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的規定。除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公文應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不得多頭報送;領導同志原則上不可直接簽批各單位向其個人報送的公文,緊急特殊情況確需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的公文,簽批之後應及時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登記。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應當由部門和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應當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部門間意見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當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人民政府協調或決定。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涉及重大事項的,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市長審批。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規章、發布的命令、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由市長簽署。
五十、市人民政府上報省人民政府的檔案、人事任免檔案,由市長簽發;市人民政府工作中一般事項發文由分管副市長簽發,重大事項發文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市長簽發。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如有必要,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或報市長簽發。
公文的批閱原則上按照領導同志職務的排序,由市政府辦公室依次呈送,閱知性公文由前向後送閱,批辦性公文由後向前送批。簽發公文時,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完整日期。對批辦性公文,“圈閱”表示同意;對閱知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批辦性公文,先批辦的領導同志和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要準確把握來文內容,充分掌握實際情況,認真研究,依法依規提出明確的、切實可行的落實、辦理意見,以便最後批辦的領導同志做出正確的決策。 五十一、切實精簡檔案。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當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市人民政府批轉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已明確規定的,現行檔案規定仍然適用、無新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應當嚴格按程式辦理公文,實行限時辦結制度。緊急公文急事急辦,確保在規定時間內辦結。
第十章
政務督查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實行政務工作督查制度。政務督查應當圍繞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重點工作開展,注重實效,把握真實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準確反饋,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推動部署落實,促進決策完善。
五十四、突出對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檔案、會議中部署安排事項、《政府工作報告》、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決定事項以及上級領導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領導批示辦理事項進行重點督查。切實加強對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的督查。 五十五、突出督查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事項的答覆與落實情況。市委、市人民政府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責任部門和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將辦理情況予以回復。對在規定時限內未能辦結、且沒有說明正當理由的,實行問責;市人民政府出台檔案徵求意見時,原則上要求在3個工作日之內予以回復。
五十六、市政府政務督查工作由市政府秘書長負總責,市政府督查室統一管理,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市政府各工作部門按照職責分別組織實施。市政府副秘書長負責牽頭組織所協管的部門、單位和分管的市政府辦公室協調服務科室做好政務督查工作。
市政府辦公室協調服務科室負責對應服務的市政府分管領導批示事項、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議定事項,以及涉及本科室協調服務職責範圍的檔案、會議事項的督辦落實;負責《政府工作報告》、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示明確要求市政府分管領導牽頭落實事項的督辦和反饋。
市政府督查室負責組織協調中、省、市綜合性重大決策部署、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負責《政府工作報告》、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市長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議定事項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負責市長批示事項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開展有針對性的督查調研活動。
市政府各部門負責涉及本部門的中、省、市重大決策部署、重點工作以及領導批示事項的督辦落實;負責市政府督查室督查通知、交辦事項的辦理、落實和反饋。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路線方針政策、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同意。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訪、出差、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並告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事後應及時銷假。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訪、出差、休假,應向市長和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報告,同時報市政府總值班室備案。
六十、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值守應急工作,嚴格執行值班和節假日、特殊時期領導帶班制度,按規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中共中央《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有關規定,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和市委“九項規定”有關精神,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嚴明黨的政治紀律,不準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不準公開發表違背黨中央決定的言論,不準製造、傳播政治謠言及醜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不準參與邪教,不準縱容和支持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及其活動。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必須堅持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重大問題,要按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集體討論、按少數服從多數作出決定,不允許用其他形式取代黨委(黨組)的領導。
六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任何黨員都不能游離於黨的組織之外,都要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嚴肅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確保黨的組織生活經常、認真、嚴肅。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辦公用房、車輛使用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活動的數量、時間和規模,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或參加沒有明確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的公款出國(境)旅遊或變相旅遊。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政府和基層單位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區域)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邀請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的活動,應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程式審批。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帶頭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報告個人及家庭重大情況;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要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八、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九、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民眾,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簡化接待,減輕基層負擔,不影響企事業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影響人民民眾正常生產生活;下級政府和基層單位負責人不到高速公路口或轄區邊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七十、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得為部門、下級政府和基層單位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情況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的,一般不公開發表。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內外事活動安排,嚴格執行中央、省委和市委有關規定。
七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從嚴執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或失職、瀆職造成影響或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十三章
附則
七十三、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郴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郴政發〔2007〕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