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承付是指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或委託收款結算中,付款人經開戶銀行審査同意,只對部分托收或委收款項予以承付的行為。按現行辦法規定,付款人收到銀行發出的承付通知,經査驗有關單怔或驗收貨物後,發現不符,對拒付部分可在規定的承付期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拒付理由書”,引證契約上有關條款,屬於商品質量問題,需要提供商品檢驗證明。
屬於商品數量問題,需要提出證明及有關數量記錄;屬於外貿部門進口商品,應提出國家商品檢驗或運輸部門出具的證明,並附全部交易單證送交開產銀行審査。經銀行審査(對委託收款,銀行不負責審査理由)同意,對部分拒付的,除辦理部分付款外,應將拒付理由書連同拒付商品清單郵寄收款單位開戶行轉交收款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