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按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政策措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相關制度、標準、規範。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和維護。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管理林業和草原縣級資金和國有資產,編制林業預算並組織實施;負責林業基金征管、使用和監督。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落實自然資源管理涉及經濟調節、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負責全縣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等規定製定工作。負責重大項目的規劃選址工作。負責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史設計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修訂、報批和動態維護工作。負責對全縣的鄉鎮、村等各級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政策,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理制度。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及林業、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程。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負責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貫徹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九)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工作。配合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參與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管。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管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及森林和草原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按規定許可權依法管理採礦權審核登記和轉讓審核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規劃勘察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貫徹執行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負責全縣規劃檔案和信息的收集、管理及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城鄉規劃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套用。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四)負責推進全縣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指導全縣國有林場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五)負責全縣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管。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全縣濕地保護規劃和標準,監管濕地的開發利用。負責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管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監管防沙治沙等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六)組織指導全縣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指導野生動植物等類型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全縣野生動植物獵捕採集、馴養繁殖、經營利用的申報和監督管理。
(十七)指導全縣林業產業發展;研究提出全縣林業產業發展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林業企業、經濟合作組織建設;負責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負責林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八)組織指導全縣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及重大森林植物疫情防控工作;承擔全縣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責任;負責全縣森林公安隊伍管理,組織各類林業重大違法案件查處。
(十九)負責監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標準。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二十)負責有關行政執法工作,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
(二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有關職責分工
(一)管線規劃建設管理職責分工
縣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管線規劃有關工作及相關技術規程、標準的制定和管線信息資料庫(檔案資料)的建立、維護、更新等工作。
縣住建局負責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項目規劃編制,並牽頭組織實施。
縣城管執法局負責城市有關管線監督檢查、日常巡查和管理服務。
(二)城鄉規劃管理執法職責分工
縣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對城鄉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管,負責規劃區範圍內違法建設的協查認定,並出具意見。
縣城管執法局負責依法行使城鄉規劃管理行政處罰權。
(三)自然災害防救職責分工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林業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檢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和督促檢查等工作。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較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縣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和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信息。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綜合性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
必要時,縣自然資源規劃局可以提請縣應急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四)地下水保護職責分工
縣自然資源規劃局承擔監管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縣生態環境分局承擔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
縣水利局負責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新聞宣傳、政務公開、車輛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和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負責綜治工作。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信息化建設工作。
2.負責統一受理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審批事項,履行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審批職能。做好行政審批事項政務公開。通報有關行政審批信息。
3.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負責機關財務、社保及國有資產管理,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申報工作。監督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工作。
4.負責承辦局全面從嚴治黨有關工作。負責意識形態工作。組織指導系統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組織精神文明建設和扶貧等工作。
5.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職稱評聘、幹部隊伍建設和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等工作。辦理本系統出國(境)人員政審等相關工作。
(二)綜合業務股(縣委林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秘書股)
1.承擔組織編制全縣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對上級部門的重要檔案、綜合文稿,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
2.承擔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和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清理及行政執法案件的審查工作。負責法治宣傳教育、行政執法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信訪等工作。指導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縣執法培訓及執法資格審查有關工作。
3.承擔林長制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牽頭研究制定全面推行林長制的工作方案、相關制度及考核辦法。指導、協調、推動和督促全面推行林長制措施的組織落實,落實縣委林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測繪管理股
1.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縣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工作。
2.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貫徹執行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會同有關部門規範和指導全縣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貫徹執行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貫徹執行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縣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貫徹執行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3.擬訂全縣林業資源管理政策及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及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調查、監測和管理。擬訂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權管理,開展林權登記和林權抵押登記,依法保護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承擔林木採伐許可證、木竹經營加工許可證、木材運輸證等行政許可的審核、監督、管理和發放。負責占用林地審核審批;承擔山林糾紛調處、林業行政訴訟工作;指導林業行政案件查處和普法工作;組織指導森林分類經營,負責公益林和天然林保護工作管理;指導開展森林保險工作;組織參加林業專項治理,指導木竹市場經營,做好林政票證發放管理;負責林業資源年報統計;開展森林資源評估、林業政策諮詢等涉林政務服務。
4.貫徹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四)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和開發利用股
1.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2.擬訂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配合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工作。
3.擬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全縣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等規劃制定工作。負責城市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和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管理。
4.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美麗鄉村建設中所涉及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方面的政策和方針。負責對全縣的縣、鄉鎮、村等各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實施、監督檢查等工作進行統籌和指導。
5.負責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修訂、報批和動態維護工作。負責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相關要求核提規劃條件。負責城市四線“城市綠線、城市藍線、城市黃線、城市紫線”的規劃管控。負責重大項目的規劃選址,審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建設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查工作。
6.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負責項目設計方案的審查和審批,負責各類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審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臨時用地管理和城市臨時建設項目的審查,審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
7.負責道路、橋樑、管線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設計審查,審理《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城市道路、橋樑、管線等市政專業專項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
8.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的驗線。監督建設單位按規劃許可的內容實施,負責建設和市政項目竣工規劃核實及規劃核實合格證審查工作。協助做好相關違法建設項目的認定、查處工作。
9.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指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
(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和耕地保護股
1.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其他自然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2.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
3.管理全縣地質工作,配合管理地質勘查項目,參與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4.擬訂全縣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管理合理利用和保護。按規定許可權管理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核登記。統計分析並指導全縣採礦權審核登記。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調處重大礦業權屬糾紛。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核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
(六)造林綠化股(綠化辦)
1.負責組織指導全縣造林綠化、營林生產和森林生態建設,編制全縣林業發展規劃和重點林業項目年度計畫。
2.組織實施在宜林地區植樹造林防治水流失工作。
3.指導各類商品林培育和開發利用,組織林業重點工程項目申報、施工設計、檢查監督、技術指導、核查驗收,承擔林木種苗、樹木種質資源、名木古樹管理;承擔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工作。
4.指導林業站建設,指導集體、股份制、私有林場建設,指導編制並組織審定森林經營方案。
5.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和城鄉綠化、部門綠化;指導鄉鎮實施封山育林、森林培育、低產林改造。
6.組織指導林業科研、推廣示範,審核本縣營林技術標準和規程。編制營林生產資料,承擔林業統計年報和營林檔案建設。負責林業項目的申報和組織實施。
7.負責重點項目的實施監督和資金管理。執行各項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負責林業專項資金髮放,負責林業貸款的回收和管理。
人員編制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紀檢監察組長1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6名。
郎溪縣森林公安局(郎溪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副科級建制,設局長、教導員各1名;郎溪縣森林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副科級建制,設所長、教導員各1名。共核定政法專項編制11名。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機關黨群組織設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