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宣城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宣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概況,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基本概況
組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的職責,以及市水務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市農業委員會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市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按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政策措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管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相關制度、標準、規範。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和維護。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和落實自然資源管理涉及經濟調節、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指導監督縣市區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審查、實施、修改工作。負責全市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和規劃設計單位資質資格和信用管理。
(七)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八)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政策,負責項目規劃選址工作。負責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修訂、報批和動態維護工作。負責各類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工作。
(九)負責統籌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落實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項目。
(十)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負責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貫徹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十一)負責管理全市地質工作。配合管理地質勘查項目,參與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管。
(十二)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管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三)負責全市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按規定許可權依法管理採礦權的審核登記和轉讓審核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四)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規劃勘察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管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五)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貫徹執行技術標準、規程規範。貫徹執行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負責全市規劃檔案和信息的收集、管理及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城鄉規劃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套用。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六)負責行政執法工作。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
(十七)統一領導和管理市林業局。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機關日常運轉。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統計、後勤服務等工作。
2.負責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和目標考核工作。
3.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
4.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重要檔案、綜合文稿。
5.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
6.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貫徹執行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二)財務科
1.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負責機關財務、社保及國有資產管理,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申報工作。
2.負責管理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
(三)人事科
1.負責機構編制、幹部人事、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等工作。
2.指導系統內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等工作。
3.組織指導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及職務評聘工作。
4.制定並實施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四)法規科
1.承擔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和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清理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案件審查工作。
2.負責法治宣傳教育、行政執法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信訪、綜治等工作。
3.承擔全市執法培訓及執法資格審查有關工作。指導監督行政執法工作。
4.負責組織違法建設行為的協查認定工作。
(五)黨建工作指導科
1.負責全面從嚴治黨有關工作。組織指導系統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2.負責意識形態工作。
3.負責文明創建和扶貧等工作。
(六)行政審批科
1.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擔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與組織協調工作。
2.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的驗線。負責建設工程和市政項目竣工規劃核實工作,監督建設單位按規劃許可的內容實施。
(七)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測繪管理科(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科)
1.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市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
2.定期組織實施全市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
3.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工作。
4.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基礎測繪地理信息規劃、計畫。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劃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它重大測繪項目。管理測繪市場,負責測繪單位資質審核、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負責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的初審。管理測繪成果和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依法管理地圖編制和監管地圖市場。負責全市測量標誌保護工作。負責全市測繪成果保密工作。組織開展測繪與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服務。
5.貫徹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八)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和開發利用科
1.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
2.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
3.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4.擬訂全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配合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
5.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
6.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工作。
7.負責組織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修訂、報批和動態維護工作。負責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相關要求核提規劃條件。負責項目的規劃選址。
8.負責城市四線“城市綠線、城市藍線、城市黃線、城市紫線”的規劃管控。
(九)國土空間規劃科
1.承擔組織編制全市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
2.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
3.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
4.承擔報國務院、省、市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負責各類專業專項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
5.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並監督實施。
6.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
7.負責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和規劃設計單位資質資格和信用管理。
8.擬訂全市縣城、建制鎮、集鎮和村莊規劃的政策規定。參與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負責對全市各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實施、監督檢查等工作進行統籌和指導。
(十)建設工程和市政規劃科
1.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負責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相關工作。
2.負責城市臨時建設工程項目相關工作。
3.負責市政道路、橋涵、水系、市政管線工程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設計相關工作。
(十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耕地保護科
1.貫徹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
2.提出並組織實施土地年度利用計畫。
3.貫徹執行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和指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
4.承擔上報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和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
5.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管。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和災害防治科
1.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指導縣市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2.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負責土地整理復墾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
3.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管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三)礦業權管理和礦產資源保護科
1.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2.管理全市地質工作,配合管理地質勘查項目,參與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
3.按規定許可權管理採礦權的出讓相關工作。統計分析並指導全市採礦權審批登記。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
4.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查詢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
5.監管古生物化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