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發展改革與經濟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邳州市發展改革與經濟委員會
  • 隸屬關係: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
根據《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徐委發〔2010〕31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有關精神,組建市發展改革與經濟委員會, 委下面掛市中小企業局、市糧食局、市物價局的牌子。邳州市發展改革與經濟委員會是牽頭負責全市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意見和全市產業發展和結構調整規劃,推進可持續發展,提出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各種政策的建議。
(二)制定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協調企業重大資產重組工作,培育發展重點企業集團;做好國民經濟運行的巨觀監控、預測和分析研究,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矛盾和問題。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和生態環境建設、資源開發、生產力布局規劃。
(三)負責全市信息產業工作,推進信息化帶動工業化;負責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和散裝水泥推廣工作;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工作;負責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工作。
(四)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牽頭安排市級財政性建設資金;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的資金配置、概算核定和組織協調工作。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研究有關投資的巨觀調控政策,按審批許可權負責審批、報批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和組織竣工驗收。
(五)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化發展規劃,協調城市化過程中有關的工作;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全市開發區的總體規劃,有關重大項目初審立項和上報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直接融資發展戰略、政策,編制和監督實施融資發展規劃、計畫。統籌協調財政、信貸、價格等經濟槓桿以及市直接管理掌握的經濟手段;參與經濟政策、法規的起草、審查和協調工作;負責編制企業債券發行計畫,負責上報上市企業股票發行方案,監督企業債券融資活動和募股資金的使用;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招投標有關法規和政策;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計畫體制、投資體制改革方案。
(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利用外資發展規劃和計畫,提出我市利用外資的總規模、外商直接投資和境外投資計畫;負責授權範圍內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立項和可行性報告、外債項目的審批、報批工作;研究全市重要商品進出口的總量平衡,組織實施重要商品進口計畫;指導企業自營進出口工作;指導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和海外投資。
(八)提出企業技術進步、技術引進和重大裝備國產化政策;指導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組織協調國家重點技術創新項目、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等項目的實施;指導企業高新技術產業化,研究提出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戰略,推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參與申報和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指導和推動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指導重大技術裝備的研製及產學研聯合;負責歸口的科技三項費用的管理。
(九)制定農村經濟發展戰略,編制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銜接平衡農、林、水等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編制、審批、報批農、林、水重大項目,協調重大項目實施中的問題;研究提出重要物資儲備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農業產業化發展規劃、計畫,做好全市重點龍頭企業的審批、上報工作。
(十)對工業、流通行業實施行業管理,組織指導全市企業扭虧增盈工作,擬定行業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並負責經濟調節、投融資導向、技術進步等工作,指導全市工商領域行業協會及其他有關社會中介組織的工作。
(十一)對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實行巨觀管理和指導,規劃企業行為;負責全市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研究擬定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政策措施,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指導國有經濟布局戰略性調整和國有企業戰略性改組的有關工作,負責組建重點企業集團的申報和審核,做好企業改制和企業上市工作;指導全市工商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組織企業實施名牌戰略;指導中小企業及個體私營企業的改革與發展;研究擬定監管工業、商貿領域有關企業國有資產的政策、法規,分析、評價監管資產的運營狀況;組織、協調企業治亂減負工作;指導全市企事業單位內部法律顧問工作;指導和組織經濟管理幹部和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指導企業智力引進工作。
(十二)指導全市市場體系建立,協調全市第三產業發展工作;研究和指導全市流通體制改革,擬定規範流通秩序的法規、政策,培育、發展和完善市場體系;指導、監督重要物資的國家訂貨、儲備和投放;負責對全市物價的巨觀指導和價格總水平的平衡;負責煤炭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管理;組織工業、商貿物資流通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十三)規劃、協調和管理社會發展工作;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政策,做好科學技術、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的銜接平衡,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本委黨的建設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
(十四)負責對國家、省、市政府出資的大中型項目建設的監督檢查;負責對口支援和西部開發有關工作。按審批許可權負責審批有關部門、單位的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按審批許可權負責組織審批、報批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開工報告並組織竣工驗收;負責新產品開發、鑑定,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套用,新產品項目、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進行審核、申報、備案;負責申報電力基建投資計畫和電力基建工程項目負責熱電聯產技改項目初審上報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初審報批等工作;負責有關農業經濟綜合性項目的申報與管理工作。
(十五)貫徹執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全市價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編制價格改革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價格改革方案。提出全市價格總水平預期調控目標建議及相應的調控措施,參與政府調控措施的研究和實施工作,參與價格調節基金、重要商品儲備等價格調控制度的管理和特殊情況下價格干預措施方面的有關工作。
(十六)指導、監督市級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的價格管理工作,處理價格爭議。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管理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和收費;制定市管價格和收費的作價原則、辦法和水平,合理安排各種差價和比價關係;發布價格公告,依法組織價格聽證。
(十七)組織實施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管理和年審工作,負責收費項目的清理和收費立項的審核工作,提出價格和收費調整的建議。
(十八)依法實施市場價格監管,引導規範市場價格行為,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組織開展明碼標價、價格誠信和價格公共服務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價格和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處理價格爭議,受理價格違法行為舉報工作,依法查處價格違法和亂收費案件以及不正當價格行為,指導基層價格監督管理服務工作和價格社會監督工作。
(十九)組織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調查,負責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及行政事業性收費成本監審工作。監測預測價格總水平和重要商品、服務價格,以及相關成本與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跟蹤重要經濟政策、措施在價格領域的反映,發布價格監測信息,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及時提出政策建議,應對處置價格異動。
(二十)保障全市糧食安全,承擔糧食省長負責制下市縣長負責制有關糧食流通的具體實施工作。擬訂全市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和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提出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十一)組織實施糧食流通法律法規。擬訂地方糧食流通和地方儲備糧油管理的政策措施,依法制定地方糧食流通有關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擬訂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及全市糧食市場監測預警和應急保供。負責軍糧、救災救助和特需糧油供應工作。
(二十二)負責地方儲備糧油管理。擬訂地方儲備糧油規模、品種及總體布局方案並監督實施。提出地方糧油儲備及收儲、動用地方儲備糧油的建議。協調各級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調運等工作,依法開展全市糧食流通執法檢查。組織實施對全市糧食流通的巨觀管理,監督檢查糧油儲備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和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原糧衛生。參與行政複議、訴訟工作。
(二十三)指導全市糧食市場銷售,培育、發展和完善糧食市場體系,監測糧食市場行情,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糧食市場管理,貫徹落實國家糧食價格政策,制定糧食收購預案、糧食安全儲存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全市糧食流通及倉儲、加工等基礎設施建設計畫,指導協調糧食倉儲體系建設並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糧食倉儲、流通設施建設資金。負責全市糧食企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監督指導。
(二十四)負責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糧食信貸資金政策,監督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指導全市糧食財務管理工作,指導行業科技創新和成果推廣。承擔糧食流通統計工作。開展行業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十五)負責綜合指導、協調、促進全市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的發展與改革;貫徹、執行國家、省、徐州市發展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市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十六)負責全市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財務統計匯總上報工作,監測、分析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運行態勢;指導和推進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的結構調整和技術創新;指導和促進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
(二十七)引導中小企業集聚發展,培育中小企業產業集群;協助推動各鎮產業園區建設和發展;指導和推進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聯繫、引導和支持各類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服務。
(二十八)促進金融機構建立與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承擔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扶持發展資金項目的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扶持資金的管理、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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