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邏輯謬誤,否定前件謬誤,肯定後件謬誤,假兩難推理,非形式邏輯謬誤,訴諸無知,循環論證,滑坡謬誤,以偏概全,區群謬誤,訴諸類比,訴諸公眾,訴諸主觀情感,訴諸權威,不相干謬誤,後此謬誤,
形式邏輯謬誤
形式邏輯謬誤是指不依據形式邏輯推理規則進行推理、演繹、論證而導致的邏輯謬誤:
否定前件謬誤
典型形式: “如果A那么B;非A;故非B。”
例:“如果是鳥類,那么終將死亡;人不是鳥類;故人不會死亡。” 這是對
直言三段論的誤用。直言三段論的正確形式應該是:“如果A那么B;A;故B。”
肯定後件謬誤
典型形式: “如果A那么B;B;故A;”
例:“如果是油條,那么是好吃的;麵包是好吃的;因此麵包是油條。”這同樣是對
直言三段論的誤用。
假兩難推理
典型形式: “A或B或C;非A;故B。”
這是對選言三段論的誤用。選言三段論的形式:“A或B;非A;故B。”,級聯起來則是這種形式:“P1或P2或P3……或Pn;非P2且非P3……且非Pn;故P1。”用福爾摩斯的話說則:“當排除了所有其它的可能性,還剩一個時,它就是真相,不管它看起來有多么的不可能。”
之所以將這種謬誤叫做
假兩難推理,這是由於詭辯者常常以這類形式表述:“支持中國或支持美國;你不支持中國;故你支持美國。”詭辯者在表述上刻意將“中立”這個選項隱去,造成選言三段論的假象。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傾向於將假兩難推理歸入
非形式邏輯謬誤。
非形式邏輯謬誤
非形式邏輯謬誤,實質上就是前提錯誤謬誤。這是指依據錯誤的前提進行推理、演繹、論證而導致的邏輯謬誤,比如不承認客觀世界獨立於意識存在。
對於一個推論而言,必然有其前提以及推論形式。
而在人類的一般思考中,往往前提不甚明朗,便會由於一些錯誤的前提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訴諸無知
錯誤的前提:斷定一件事物是正確的,只需因為它未被證明是錯誤;或斷定一件事物是錯誤的,只需因為它未被證明是正確。
比如很多陰謀論者的邏輯是這樣的:你不能
證偽我的理論,故我的理論就是正確的,宗教理論即是一個典型例子。
循環論證
又稱“預期理由”、“乞辭魔術”。這是用假設去證明假設的邏輯謬誤。在這裡錯誤的前提便是假設本身。
典型形式:“如果P那么Q,如果Q那么R,如果R那么P;假設P;故P。”
例:“《XX》說神是存在的;由於《XX》是神的話語,故《XX》肯定不會錯;所以神是存在的。”
當然,詭辯者使用
循環論證的時候,會繞一個大圈子,使得看起來毫無破綻。
提到循環論證,就順便提一下循環定義。一個真實的例子,以前(似乎是十九世紀)學界對千克的定義是“於
標準大氣壓時,一升的水的質量”,而對標準大氣壓的定義是101325 Pa,而對
壓強單位Pa的定義是“
牛頓每平方米” (N/(m^2)),而對力的單位牛頓的定義是“使質量一千克的物體產生一米每秒平方的加速度的力” (kg·m/(s^2)) ,這樣就造成了循環定義。後來,為了避免循環定義,千克改成使用
國際千克原器的質量去定義。
滑坡謬誤
錯誤的前提是“可能性”等於“必然性”或者放大某些相關因素,不會導致結果的變化。
使用
滑坡謬誤的詭辯者,往往使用很長的一串級聯在一起的推理。而這些推理中,很多都只是機率性的(甚至會是小到可以忽略的機率),而詭辯者故意說成是必然性的,於是可以從一件事最終“推理”出幾乎毫無聯繫的結果。
例:小紅反對同性戀婚姻,因為她認為如果我們允許同性戀結婚,那么就會有人想要和桌子、椅子結婚。小紅犯了滑坡謬論。
以偏概全
錯誤的前提是:個體具有的某種性質,就是包含該個體的群體具有的普遍性質。
例:“一個荷蘭人是騙子,所以全部的荷蘭人都是騙子。”
例:“我的理論中有一條是正確的,所以我所有的理論都是正確的。”
區群謬誤
又稱以全概偏,這是一種在分析統計資料時常犯的錯誤。錯誤的前提在於該謬誤認為從群體具有的普遍性質,可以推出該群體中的任何個體必然具備該性質。
例:“沙特人普遍很富有,故每一個沙特人都很富有。”
例:“美國的人均收入比中國高,故任何一個美國人的收入都比任何一個中國人高。”
訴諸類比
類比適合用在闡述、說明以及猜想之中。
正確的前提是具有某種說得通的“共性”的兩種事物,在需要論證的層面具有共性。
一般而言,人們認為只有對於在需要論證的層面共性不是“足夠大”的兩種事物,或者是共性處於需要論證的層面之外的兩種事物,進行
類比論證,才屬於無效論證
例:“狗和人都是哺乳動物,吃人肉是違背道德的,所以吃狗肉是違背道德的。”(人與狗的共性是在生物學上,而非人類道德上。)
事實上,從嚴謹的邏輯角度而言,所謂"足夠大的共性"實際上無法衡量,所得出的結果,從邏輯上也不具有必然性,既然不具有必然性,也就失去了邏輯與論證的基本意義。從邏輯上而言,只有當兩者完全相等時,才能進行類似於類比論證的推論,從其前提而言,這一論證便是毫無意義的了。
訴諸公眾
又稱“
樂隊花車”,它是一種利用從眾效應進行論證的邏輯謬誤。說白了訴諸公眾只是一種說服手段,而非論證手段,真理與支持數量無關。
典型形式,也是錯誤的前提:“大家都這樣,故這樣一定不會錯。”
例:“吸菸的人很多,故吸菸不會有害健康。”
訴諸主觀情感
訴諸主觀情感的謬誤中,往往預設“動機合情的行為是恰當的”這一錯誤前提。事實上,判斷行為恰當與否的標準往往依據一些綜合的理性的結果。對於一個人而言,動機也有大小之分,對於一個動機的行為,也有方式理性與否之分。一個行為恰當與否,也不只由該人來評判。
它的一種常見套用是“只要歌頌祖國就是對的”,這往往被用作文化霸權理論的錯誤前提。
當一個人愛某件事物的時候,往往會認為它是美好甚至完美的,或許會去讚美它。這是一個純粹感性的衝動。倘若一個人確實愛國,更大的動機應該是做一些對國家有益的事,更應該理性的考慮到什麼樣的行為對國家是有益的,從而避免一些無益甚至有害的舉動,做一些真正有用的事。
訴諸主觀情感的另一種形式是“換位思考”,比如“如果你是受害者父母,你還會認為判處
藥家鑫死刑是不對的嗎?”這裡是否判處死刑的標準不應該由受害者父母的主觀情感來決定。
它的另一種變體是“你也一樣”,比如“如果你坐到了方濱興的位置,你也會‘造牆’的,故方濱興造牆是沒錯的。”同理,這裡判斷對錯的標準不應該由坐在這個位置的人的主觀情感來決定。
還有一種利用客群的憐憫之心進行論證的邏輯謬誤。這更是一種宣傳手段。
典型形式:“因為A很可憐,故A的所作所為沒有錯。”
例:“因為小張家裡很窮,故小張刻假公章騙取醫療費沒有錯。”
同理,這裡判斷對錯的標準不應該由小張的主觀情感來決定,其也可以用其它理性的手段來達成其目的。
訴諸權威
你利用一個權威人物/機構的觀點來取代一個有力的論述。
要證明一個觀點,只是摘錄別人的觀點是不夠的, 至少要知道所提到的權威的觀點的論述。因為權威人物/機構也是會犯錯誤的,所以不能無條件的假設合理性。當然,權威人物/機構的觀點有可能是對的,所以不能只因為對方使用了訴諸權威的謬誤就認定這個觀點肯定是錯的。
例:“進化論是正確的,因為某著名歌星支持進化論。”
不相干謬誤
又稱歪曲論題、逃避話題、
偷換概念或紅鯡魚。是扭曲論證對象、轉移討論焦點的一種謬誤,詭辯者常常藉此渾水摸魚。實際上依據以證明被偷換的論題可以證明原論題的錯誤前提。
此謬誤典型形式很多,下面只舉一個。
典型形式之一:“如果A則B,如果C則D;因為C,所以B。”(B與D往往很容易讓人混淆,故詭辯者可以藉此偷梁換柱。)
例:“如果你喜歡吃‘紅富士’,則你喜歡吃蘋果;如果你喜歡喝‘康師傅蘋果汁’則你喜歡喝蘋果汁;你喜歡喝‘康師傅蘋果汁’,故你喜歡吃蘋果。
再舉一個逃避話題的例子。問:“這一條鐵軌上有5個人,那一條鐵軌上有1個人,你是決定去撞死5個人呢,還是決定去撞死那1個人呢?”答:“憑什麼你說了算?憑什麼你把一個人放在一條鐵軌上,把5個人放在另一條鐵軌上,然後讓我來選擇撞死誰?”
人身攻擊也是不相干謬誤的一種。攻擊對方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處境等,並不能用來論證自己的論點。
例:“你是石油公司的員工,你當然要聲稱全球變暖是假的”
辯論中常常出現的“稻草人”也是該謬誤的一種。
後此謬誤
又稱事後歸因、假性因果。錯誤的前提是:僅僅因為A事件先於B事件發生,就可以斷定A事件是B事件的原因。
例:“九點的時候有一隻蝴蝶扇動翅膀,十點的時候太平洋上有颱風生成,故蝴蝶扇動翅膀是導致颱風生成的原因。”
還有一些
無效證明在證明過程中利用“障眼法”,隱藏某個錯誤前提,從而得出錯誤結論的詭辯手段。
例:證明1是最大的正整數。“假設最大的正整數不是1,而是 a,有 a > 1;a > 1 > 0,a 為正的,故由 a > 1 得到 a * a > a;可a * a 還是正整數,可是沒有任何正整數比 a 大,矛盾;故最大的正整數是 1。”(留給各位去揪出“障眼法”之所在。)
邏輯謬誤是辯論的大敵,卻是詭辯者的好基友。只要我們用邏輯思維捍衛大腦,即可讓邏輯謬誤與詭辯者無處遁形,從而創造一片理性的辯論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