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防會談會晤

邊防會談會晤

邊防會談會晤,是指解放軍邊防省軍區以下的部隊,根據所擔負的任務和許可權,與鄰國相應邊防機構交涉處理邊境事務的活動。

邊防會談會晤工作隨著新中國的成立和中國與周邊國家關係的改善而發展。全軍邊防涉外機構嚴格執行國家對外工作方針和有關政策、規定,邊防涉外工作日益活躍,為維護邊防安全與穩定,促進睦鄰友好關係發展和邊境地區改革開放做出了貢獻。

發展歷程,相關條例,

發展歷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中國陸續在2.2萬公里的陸地邊境線上,逐步建立起一批邊防會談會晤機構,定期或不定期與鄰國進行經常性聯繫。
新中國成立之前,中國陸地邊境無對外交涉機構。對鄰國侵害中國領土主權、利益的行為,通常是隱忍不發。只有發生國土被侵占等重大事件時,才通過外交途徑交涉。1949年10月,中國與前蘇聯、蒙古建立外交關係後,中國北部邊防部隊與這兩個國家的邊防部隊建立了邊境關係。1950年,中國邊防部隊同前蘇聯邊防部隊建立了“有事相互聯繫”和“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的制度,逐漸形成了邊防會談會晤慣例。1951年2月,中國在中蒙邊界設立了兼負有邊防會談會晤任務的邊防站。隨後,中蘇、中越邊界也相繼設立了一批這樣的邊防站。20世紀六七十年代,我軍邊防會談會晤機構逐步完善,70年代末至90年代,進入了全面發展的時期。此間,中國有關部門曾先後3次修改頒發會談會晤規定,先後與緬甸、朝鮮、巴基斯坦、尼泊爾、越南、寮國、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印度建立了邊防會談會晤制度,與蒙古、俄羅斯、越南、寮國等國簽署了關於邊界制度的條約、協定、協定,並對雙方邊防會談會晤事宜作了規定。

相關條例

2002年,《中國人民解放軍邊防會談會晤條例》頒布施行,軍隊邊防會談會晤工作開始走上規範化、法制化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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