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和俄羅斯聯邦邊防總局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和俄羅斯聯邦邊防總局合作協定是由俄羅斯在1995年08月23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95年08月23日
  • 生效日期:1995年08月2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和俄羅斯聯邦邊防總局(以下簡稱“雙方”)根據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簽訂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相互關係基礎的聯合聲明》、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俄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和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俄邊境口岸協定》的有關規定,為建立和維護睦鄰友好的邊界環境、維護邊防檢查的正常秩序,經過協商,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為預防和制止在中俄邊境口岸發生的非法出入國境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雙方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進行以下合作:
(一)商定有效保障口岸邊防檢查工作的措施;
(二)制止通過口岸進行的非法販運武器、毒品及其他違禁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三)交流邊防檢查工作的經驗,包括使用技術器材的經驗;
(四)交流雙方共同感興趣的情報信息。
第二條
雙方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交流以下情況:
(一)在口岸發生的可能影響邊防檢查工作的情況;
(二)在口岸發現的無合法證件或持偽造證件、冒用他人證件企圖越境人員的情況;
(三)雙方共同感興趣的其他情況。
第三條
一、雙方可以通過信函、會談會晤或利用邊防檢查站之間的有線通訊設備進行情報信息交流。
二、一方從另一方獲得的情報信息、檔案,除非經提供一方事先同意,不得單方面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
三、雙方的情報信息均無償提供。
第四條
雙方自簽署本協定起三個月內,交換有關口岸邊防檢查工作的法律、法規。雙方新頒布、制定的上述法律、法規,應在其生效後兩個月內交換。
第五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口岸發生的非法活動,保證口岸邊防檢查工作的正常秩序,採取合作措施,雙方通過各自隸屬的邊防機構及時通報以下情況:
(一)即將改變的口岸工作制度;
(二)口岸發生大量人員、交通工具滯留時所採取的工作措施;
(三)拘留對方非法越境人員的情況;
(四)有關企圖通過邊境口岸非法販運武器、彈藥、毒品及其他違禁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
第六條
雙方應協助遣返經確認的非法人出境人員。
第七條
為了協調解決本協定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雙方定期舉行中央和地方級別代表團的工作會談會晤。
雙方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與俄羅斯聯邦邊防總局,中方黑龍江省、吉林省、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邊防局與俄方太平洋、遠東、後貝加爾邊防軍區以及雙方邊境地區對應的邊防檢查站之間的代表聯繫制度。
雙方代表可以通過會談會晤,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簽署有助於實施本協定的檔案。
會談會晤輪流在對方國家舉行,接待一方負擔對方代表團除國際旅費外的公務費用。
雙方代表的任命、工作制度將在本協定的紀要中另行規定。
第八條
根據本協定第一條規定,雙方合作的具體實施辦法將在本協定的紀要中做出規定。
第九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在期滿六個月前,如果任何一方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的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聯邦
公安部代表邊防總局代表
李紀周尼古拉耶夫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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