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界條約

邊界條約(boundary treaty)規定國家之間的領土邊界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曾經先後與幾個鄰國訂立邊界條約,如1960年中緬條約,1961年中尼(泊爾)邊界條約,1963年中巴(基斯坦)協定,1963年中阿(富汗)條約等。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62條曾經規定,情況基本改變不影響確定邊界的條約;1978年《關於國家在條約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第11條也規定:“國家繼承本身不影響:(a)條約劃定的邊界;或(b)條約規定的同邊界制度有關的權利和義務”;1986年《關於國際組織間或國際組織相互間條約法的維也納公約》第62條也規定不得援引情況的基本改變為理由終止或退出一個或更多國家和一個或更多國際組織間的條約。但是,條約確定的邊界並不是永久不變的,因為任何條約,包括邊界條約,不能違反強制法,例如,邊界條約不能違反作為強制性的國際法原則的民族自決原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