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條約,是指國際法的首要淵源。國際法主體間締結的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協定。廣義的條約除以“條約”為名的協定外,還包括公約、憲章、盟約、規約、協定、議定書、換文、最後決定書、聯合宣言等。狹義的條約僅指重要的以條約為名的國際協定,如同盟條約、邊界條約、通商航海條約等。國際法理論上,按照條約的參加國數,條約可分為雙邊條約即兩個國際法主體間締結的協定、多邊條約即兩個以上國際法主體間締結的協定和國際公約即多數國家締結或參加的通常對非締約國開放的協定。按照條約的法律性質,條約可分為造法性條約和契約性條約,前者創設新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或修改原有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後者指依照原有的國際法規則規範締約國間某些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對國際條約的締結、生效、保留、遵守、適用、解釋、修正、變更以及條約的無效、終止、中止、退出等制度作了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