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環境條約

國際環境法的主要淵源之一。國際法主體(主要是國家)依據國際法締結的有關保護地球環境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檔案的總稱。包括有關保護地球環境的條約、公約、協定、議定書等。它確定締約方在條約所針對事項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對締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條約締約方的範圍,分為全球性條約和區域性條約兩大類。前者是所有的國家和其他國際法主體皆可成為締約方的條約,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2年)。後者是只有一定特定地理區域的國家和其他國際法主體才能成為締約方的條約,如歐洲國家間的《遠程越境空氣污染公約》(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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