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條約是指國際法主體之間依國際法所締結的、據以確定其在相互金融關係中的權利與義務的書面協定。國際金融條約是國家及其他國際法主體之間的明示協定,對締約國具有法律拘束力。
國際金融條約可依不同的標準作不同的分類。依其締約方的多少來分,可分為多邊條約和雙邊條約; 依其內容和宗旨來分,可分為造法性條約和契約性條約。作為國際金融法淵源的,主要是那些由眾多主權國家所締結的多邊條約或國際公約,特別是那些能夠創設新的國際金融法律原則、規則和制度,或確認或變更原有國際金融法律原則、規則和制度的造法性條約,因為這類條約對於構建國際金融法律秩序具有重大影響,且具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