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公司協定附則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金融
  • 簽訂日期:1980年02月18日
  • 生效日期:1980年02月1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附則
本附則是依據國際金融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協定,作為該協定的補充部分而制定的。它們應按公司的協定加以解釋。如本附則與協定的規定或要求之間有所牴觸,應以協定為準。第一節理事會會議
(a)理事會或董事會得在任何時候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
(b)理事會任何會議如不足法定人數,得隨時由出席理事的過半數決定休會,而無需提出休會的通知。第二節召開理事會議的通知
董事會主席應將每次理事會召開的時間和地點用快速的通訊方法,在召開會議的日期至少四十二天前通知本公司的每一個會員國,在緊急情況下,如果使用電報或海底電報,可在召開會議至少10天前發出這種通知。第三節董事和觀察員出席理事會會議
(a)董事和他們的副職均可出席理事會的一切會議,並可參加這種會議,但是,董事及副職在此種會議上,除非他以理事或副理事或臨時副理事身份有權投票外,均不得享有投票權。
(b)理事會主席在和董事會磋商後,可邀請觀察員出席理事會的任何會議。第四節理事會會議的議程
(a)董事會主席根據董事會指示,應為每次理事會會議準備一份簡要議程,並應隨會議通知將議程通知每個公司會員國。
(b)任何理事可在理事會任何會議的議程上增加議題,但他必須在規定的開會日期至少七天前將所增議題通知理事會主席。在特殊情況下,董事會主席根據董事會指示,可在任何時候,在理事會會議議程上增加議題。董事會主席應將理事會任何會議議程上新增的議題儘早通知每個會員國。
(c)理事會有權在任何時候在理事會任何會議的議程上增加任何議題,即使本節所要求的通知尚未發出。
(d)除非理事會另有具體指示,理事會主席與董事會主席應共同負責,安排理事會會議之舉行。第五節理事會主席和副主席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理事會的主席和副主席,如果他們是公司的理事,那末,他們也同時相應的是公司理事會主席或副主席。但如銀行理事會主席並非公司的理事,則公司理事會得在其年會上選一名理事主席職務。本節所稱“銀行理事會主席”一詞,應包括代行其職務的副主席。第六節秘書長
公司的秘書長同時也是理事會的秘書長。第七節會議記錄
理事會應保存一份簡要的會議記錄彙編,提供全體會員國並由董事會存檔以指導其行動。第八節年度報告
董事會應準備一份或幾份報告提交理事會年會,報告中應討論公司的業務和政策,並應就公司所面臨的問題向理事會提出建議。第九節投票
除協定另有規定外,理事會所有決議均應由投票的多數決定。在任何會議上,主席得明確會議的意向以代替正式投票,但如有任何理事要求,主席應要求正式投票。每次需要正式投票時,應得將提議的書面文本分發給參加投票之會員國。第十節代理人
理事或副理事除本人參加外,均不能由代理人或以別的方式在任何會議上投票。但是,一個會員國得作出規定,指定臨時副理事在正式指定的副理事不能出席的理事會會議上代表理事投票。第十一節不召開會議而投票
當董事會認為,必須由理事會規定公司採取某種行動,但不能等待至理事會下次正式會議,又無必要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決定時,董事會得用任何快速的通訊方法,將所體現提議行動之建議送交每一會員國,請理事會投票表決。投票應在董事會規定日期內進行,但在發出建議後七天內理事皆不得投票,除非他得到通知,董事會放棄這一要求。在規定投票期過後,董事會應計算投票結果,董事會主席應將結果通知全體會員國。如收到的答覆不足理事會的多數並持有三分之二總投票權時,該項提議即視為不能成立。第十二節服務條件
(a)償付理事和副理事因公司業務出席會議所墊付的費用,應與償付他們因銀行業務而出席會議所墊付的費用採取相同辦法。但如為公司業務而舉行的任何會議,系與為銀行業務而進行的會議同時或大致同時舉行,則只應償付他們出席因公司業務而舉行的會議而墊付的額外費用部分。
(b)除非在其雇用契約中另有規定,公司應對理事、董事和他們的副職,董事會主席、總經理和工作人員及其他雇員因所得薪金及津貼而需繳納的稅款而付給他們一筆津貼,其辦法應與銀行為相應的薪金及津貼而支付的稅款津貼辦法相同。
(c)董事會主席應無償服務。公司應付給他因公司利益而花費的合理費用。
(d)總經理的薪金及契約規定的服務期限應按董事會決定執行。公司也應付給他因公司的利益而支出的費用,包括本人旅費和交通費,及在他任職期間或任職後立即將其家屬及個人財產一次搬入公司所在地以及在他任職期間或任期滿後立即一次搬出公司所在地的費用。
(e)董事及副董事有責任按公司利益的需要,將全部時間和精力用於公司的業務;兩人間,應連續有人常駐公司所在地。凡不能出席董事會或其所屬委員會會議的董事,可指派一臨時副董事出席會議代行其職務。本附則中凡使用副職及副董事名稱時,除非上下文另有含義,均包括此種臨時副董事在內。
(f)領取專職報酬的銀行或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下簡稱基金)執行董事或副執行董事,不得再以公司董事或副董事的身份領取額外的工作補貼。用部分時間為銀行、或為銀行及基金工作而領取補貼的董事或副董事,應按其為公司工作所費之時間,依照其為銀行工作所適用的比率領取補貼。董事或副董事因上述情況工作而從公司和銀行(或由公司、銀行及基金)取得的報酬、休假期及安家津貼總額,不得超過他如專為銀行或為基金工作所可領取的最高數額。
(g)按上述(f)款規定,董事或副董事所領取的報酬,除本款下文規定者外,應代替一切其他薪金和費用津貼,包括住房津貼、招待費和其他費用。凡不居住在公司所在地或鄰近地區的董事或副董事,可因出席董事會或其所屬委員會會議所花的費用而享受合理的津貼,但只有超過因參加銀行執行董事會議而花的費用部分才給予津貼。凡應總經理要求,為公司執行指定任務的董事或副董事,得因執行任務所花的費用而享受合理的津貼。但這並不應排除公司和銀行間,就兩個機構分擔支付給董事和副董事的報酬、津貼和其他費用問題,作出適當的安排。
(h)凡要求償付墊付費用或津貼任何花費者,應在其要求內,包括一份他未從,亦不要求從其他來源方面領取該項費用之墊付款或津貼的聲明。
(i)在可行範圍內,本節的執行應受銀行既定做法的約束。第十三節權力的委託
除了按協定第四條第二節(c)款及其他規定由理事會保留的那些權力外,董事會可行使公司的一切權力,董事會不得因理事會授予的權力而採取與理事會的行動不一致的行動。第十四節規章制度
董事會可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包括為執行公司的業務所必需和適宜的財務制度。所制定的任何規章制度及其修訂案,均應受下屆理事會年會的審查。第十五節無權指派董事的會員國的代表權
無論何時,當董事會考慮某一會員國的請求,或對一個不能指派銀行執行董事的會員國有特殊影響的問題時,應迅速書面通知該會員國討論該問題的日期。在該會員國事先得到合理的通知,使之能有合理的機會在會上陳述其觀點,使董事會能聽取其意見之前,董事會不得採取最後行動,也不得將影響該會員國的問題提交理事會。會員國也可自行選擇放棄此條規定。第十六節預算和決算
董事會每年至少一次應對公司帳目進行審計,並在審計的基礎上,向理事會提出會計報表,包括一份資產負債表和一份損益計算書,以便理事會在其舉行的年會上進行審核。
董事會應指示總經理準備一份年度行政預算,提交董事會批准。董事會批准後的預算應提交理事會年會。第十七節會員國資格的申請
根據對協定附錄A所列會員國可能作出的特別規定,任何銀行的會員國提出申請書向公司陳述有關事實材料,均可申請為公司的會員國。
在向理事會提交申請書時,董事會和申請國磋商後,應向理事會提出有關該會員國認繳股份數目的建議,以及董事會認為其他應由理事會規定的事項。第十八節暫停會員國資格
在暫停任何會員國會員資格以前(按協定第五條第三節規定以外),董事會應討論此一事項,並將指責它的事實在合理時間內通知該會員國,並允許該會員國有適當機會,口頭及書面就該問題進行陳述,董事會應向理事會建議他們認為應採取的適當行動,並應將該項建議及理事會討論該問題的日期通知該會員國,使其有合理的時間能口頭及書面向理事會就該問題進行申述任何會員國可自行選擇對此節規定棄權。第十九節本附則的修訂
本附則可由理事會在任何會議上加以修訂,或按第十一節規定由通訊投票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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