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與俄國第一次劃分邊界條約

波蘭與俄國第一次劃分邊界條約是由波蘭在1773年09月07日,於華沙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邊境
  • 簽訂日期:1773年09月07日
  • 條約種類:條約
  • 簽訂地點:華沙
以最神聖的三位一體神的名義。
昭示天下:
若干年來,有損波蘭王國的騷亂現象已形成威脅,將徹底破壞該國的憲法和該國與鄰國的關係,並且特別影響和損害存在於這個尊貴的共和國與俄羅斯帝國之間的友誼與融洽的傳統紐帶。因此全俄羅斯帝國女皇陛下根據與匈牙利和波希米亞女皇陛下和普魯士國王陛下取得的協定,於去年9月在華沙提出的備忘錄中將下述聲明遞交波蘭國王陛下和尊貴的波蘭共和國,強調指出,在這種危機中必須保衛向尊貴的共和國索取賠償的權利與要求。同時女皇陛下正式請求波蘭舉行國民議會,根據該項聲明採取認真的行動,以獲致國內和平和與其鄰國達成可靠的協定。波蘭國王陛下根據同年11月召開的上議院會議的結果,考慮到將來召開的議會,對此提出嚴正的抗議。這些事態的結果將造成明顯的危機,使兩國間不同利益的衝突和造成痛苦與不和的誘因將演變至最可悲的程度。但經雙方對此種事態將導致的不幸後果深思熟慮之後,和解精神幸運地占了上風;結果,雙方同意在為此需要並符合締約三方宮廷的願望舉行的一次特別議會期間在華沙開始媾和會談,在議會召開的同時由雙方授權的全權代表和專員立即制訂一項解決現有爭端的辦法。
為此,國王陛下和波蘭共和國授權下列代表並賦予全權:
(全權代表姓名略。--編者)
全俄羅斯帝國女皇陛下為同樣目的授予全權:
(全權代表姓名略。--編者)
各駐華沙宮廷的專員和全權代表,經正式授權、相互交換全權證書並一起舉行若干次會談之後,最後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以波蘭國王陛下和立陶宛大公及其繼任者以及波蘭王國和立陶宛大公國為一方,全俄羅斯帝國女皇陛下及其繼承人、繼任者和其他各國為另一方,今後按1768年2月13日至24日簽訂的條約的同樣立場,應永葆不可侵犯的和平、誠摯的團結和完美的友誼,該項條約由本條約以最確實的方式予以更新,使其未因本條約而致部分失效、改變或受到限制的條款仍具有效力,能予實施並具有價值。
第二條
為了徹底終止兩國間邊界糾紛,並使雙方放棄任何性質的一切要求,波蘭國王陛下代表其本人及其繼任者、波蘭王國各階層、各州和立陶宛大公國,通過本條約將下列各地區永遠讓與全俄羅斯帝國女皇陛下及其繼承人和男女繼任者,不再反覆,不予任何收回或歸還;
波蘭利沃尼亞的其餘部分,以及德瑞那河外緣的波洛茨克領地,以及維特勃斯克領地,如此,德瑞那河將成為兩國間的天然邊界,直至維特勃斯克領地與波洛茨克的特別邊界附近,再沿此邊界直至三家領地(即波洛茨克、維特勃斯克和明斯克)的界限交會處,從此點起邊界成直線延伸至德魯克河源處,伸向稱為奧德瓦的地方,從此沿該河而下至其流入第聶伯河的河口處,第聶伯河此一側和外緣的全部姆契斯勞領地,以及新疆界和第聶伯河外緣的姆契斯勞領地之上或之下的明斯克領地的兩端,將屬於全俄羅斯帝國所有,並且從德魯河口起,第聶伯河將成為兩國的邊界,但在凱奧城及其地區仍保持其在該河的這一邊的現有邊界。波蘭國王陛下與波蘭王國及立陶宛大公國有各級爵位的人,根據以上規定的兩國新疆界的劃法,向全俄羅斯帝國女皇陛下及其繼承人和繼任者讓出上述全部地區與區域,包括邊界內一切財產、主權和獨立權,包括一切城鎮、堡壘、村莊和河流,包括一切奴僕、臣民和居民(國王陛下同時宣布免除彼等對國王陛下和波蘭王位的臣服、誓言與效忠),包括一切權利--民事、政治和精神上的權利,總之,包括屬於這些地區的主權的一切。並且他們承諾永不以任何藉口就通過本條約讓出的省份提出任何要求。
第三條
波蘭國王陛下,代表其本人與其繼任者,以及波蘭各州和立陶宛,一同永遠放棄其對目前構成全俄羅斯帝國的任何省份的可能的或已有的在任何名義、託辭和規定下對任何事件和環境的一切權利與要求,上述權利和要求曾經或在將來有可能行使。
第四條
作為第二條所規定的“放棄”的結果,全俄羅斯帝國女皇陛下,代表其本人及其繼任者永遠放棄其對目前構成波蘭共和國各邦的任何省份的可能的或已有的在任何名義、託辭和規定下對任何事件和環境的一切權利與要求,上述權利和要求曾經行使或在將來有可能行使。
第五條
羅馬天主教徒將享有他們在按本條約放棄的各省中的所有世俗和教會的所有物和財產(這些財產將完全維持原狀),亦即,他們可同樣自由地做禮拜和執行教規以及保持在1772年9月移交女皇陛下統治時他們占有的一切教堂和教會產業。在上述地區中,女皇陛下及其繼任者永不利用其主權損害羅馬天主教的現狀。
第六條
全俄羅斯帝國女皇陛下正式和明確地以最堅決的態度保證波蘭國王陛下及其繼任者以及波蘭共和國可以按最尊貴的波蘭共和國與匈牙利和波希米亞女皇陛下和普魯士國王陛下之間的條約簽訂以後的範圍和狀況,保有其現有的一切。同樣,波蘭國王陛下和波蘭共和國也保證,全俄羅斯帝國女皇陛下及其繼任者可以按上述條約簽訂以後的範圍和狀況,保有其在歐洲現有的一切。締約雙方宣布,由於這一新出現的情況,雙方對1768年的條約中的第二條將予延長執行。
第七條
全俄羅斯帝國女皇陛下曾宣布欲通過其斡旋,為在堅實與持久的基礎上在波蘭重建和平和良好秩序作出貢獻,現保證在有關各國保護下正於華沙召開的議會上就獨立、自由的共和國政府的形式和遵奉羅馬天主教的東方教派的臣民,以及新教徒、加爾文派教徒與路德派教徒的安撫和地位問題,在締約三方宮廷的使節的完全協調之下,制訂出全部有關規章。為此,將另行制訂一項包括上述規章的專門檔案,由締約各方的使節與專員簽署,作為本條約的一部分,並如逐字列入本條約一樣具有同等的效力和價值。締約雙方宣布其1768年條約的第三、四和五條,以及附於該條約的單獨檔案,只有與上述另行制定的檔案一致時方能生效。
第八條
在今後就兩國間商業以及一切與此有關問題另行締結的單獨條約中議定和規定的一切內容,應如逐字列入本條約一樣具有同等效力與價值。
第九條
由於不可能將一切可能涉及兩國利益的問題均列入本條約,應另外製訂一項單獨檔案,其中寫入雙方已經訂明並同意的內容或以後可能插入的內容,該檔案如同構成本條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與價值。
第十條
締約雙方為更有秩序地確定雙方邊界,宣告將為此立即指派專員,如這些專員在實施本條約第二條上有不同意見時,應請另外兩個締約國的宮廷居間調停,同時應停止劃界工作。如兩國或兩國臣民之間今後在邊界問題上又發生糾紛時,雙方應指派專員,以友好方式解決此類分歧。
第十一條
在波蘭王國發生動亂以及俄羅斯帝國與奧斯曼帝國政府之間發生戰爭的情況下,後者曾發表一項聲明,將違反卡爾洛維茨條約歸罪於最尊貴的波蘭共和國,結果對該和約的實際存在和土耳其政府今後對共和國的態度引起了懷疑與不安;全俄羅斯帝國女皇陛下允諾與匈牙利和波希米亞女皇陛下和普魯士國王陛下協調一致,努力使土耳其政府轉變由於上述歸罪而對最尊貴的共和國所抱有的一切敵意,並通過其調停,促使奧斯曼帝國政府遵守上述卡爾洛維茨條約的條款,視其為一直存在,從未被違反。
第十二條
本條約雖以法文制訂,但並不妨礙將來使用締約雙方商定的文字。
第十三條
本條約應由波蘭國王陛下與波蘭共和國為一方,全俄羅斯帝國女皇陛下為另一方,在簽字後六星期內或如有可能提前予以批准,並立即列入本屆議會的法規之內。締約雙方還應爭取獲得匈牙利和波希米亞女皇陛下和普魯士國王陛下的保證。
我們雙方為締結本條約特任命並授權的全權代表和專員,在本條約上籤字蓋章,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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