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實施細則

《遼寧省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實施細則》在1988.12.26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12.26
  • 實施時間:1988.12.26
*註:本篇法規已被《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發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實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廢止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採獵、經營野生藥材的單位或個人,都必須遵守《條例》和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的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全省重點保護的野生藥材物種(含國家重點保護的物種)名錄,由省醫藥管理部門會同省林業、農牧、城建、環保等部門制定、修訂並發布。
第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採獵重點保護的野生藥材物種。
對允許採獵的二、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由市醫藥管理部門會同同級野生動物、植物管理部門制定年度採獵計畫,報省醫藥管理部門批准。
第六條 採獵二、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以上醫藥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採藥證》,無證不得進行採獵。
採獵二、三級保護野生珍稀木本藥材或野生動物藥材物種,必須同時持有林業部門和公安部門核發的採伐證或狩獵證、持槍證,並在限定的區域和採獵期內使用允許使用的工具進行採獵。
第七條 一、二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生長集中的區域,可劃定為野生藥材資源保護區。保護區的劃定,由縣以上醫藥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自然淘汰的一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和二、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由產地縣以上藥材(醫藥)公司或其委託單位按照計畫收購,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
第九條 對執行《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醫藥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由縣以上醫藥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沒收其違法採獵的野生藥材及使用工具,並處以違法採獵的野生藥材價值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沒收其野生藥材和全部違法所得,並處以沒收的野生藥材價值或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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