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醫療事故處理實施細則

《遼寧省醫療事故處理實施細則》是一部遼寧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1月2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醫療事故處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80602
  •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9]8號
  • 發布日期:1989-01-25
  • 生效日期:1989-01-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9]8號
【發布日期】1989-01-25
【生效日期】1989-01-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遼寧省醫療事故處理實施細則
(1989年1月25日遼政發〔1989〕8號檔案發布)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的醫療單位及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的處理,均適用《辦法》和本細則。
第三條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為醫療責任事故:
(一)對急、重、危病員,因就診手續不完備拒絕收治,或接診後不做急救處置即讓病員轉院、轉科,或擅離職守貽誤搶救時機的;
(二)對疑難病症,有會診條件不會診,或不聽從上級醫師指導擅自處置,或對下級醫師的請示不及時指導的;
(三)擅自採用新技術、新療法、新方劑,或雖經醫院負責人批准,但在使用前未做技術準備、未徵得病員及其家屬同意並簽字的(因病情突然惡化緊急搶救除外);
(四)手術治療中開錯部位、錯傷器官,或在體內遺留異物,或麻醉方式、部位、用藥有錯誤的;
(五)接產中違反技術操作規程的;
(六)護理工作中違反護理常規及操作規程的;
(七)用藥中,配方、投藥有錯誤,或違反配伍禁忌,或不按規定做藥物過敏試驗的;
(八)檢驗、病理、放射等技術診察中漏報、錯報結果以及違反其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九)診療護理工作中,從事醫療管理、後勤服務等人員工作失職的;
(十)醫務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其他失職行為。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對主要病症的常規治療中,病員潛在性、遲發性疾病突然發作,經搶救無效的;
(二)住院病員神志清醒,發生自傷、自殺的;
(三)精神病病員患有其他疾病不能確切主訴,又無明顯症狀,或在精神病恢復期內病情突然發作,發生不良後果的。
第五條對醫療事故實行登記報告制度,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市、省衛生行政部門每半年逐級上報一次。
醫療單位和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對發生的一級醫療事故,應立即報告上一級主管部門。
第六條醫療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成立處理醫療事故或事件的工作組織,負責調查處理本單位或所屬單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並在醫療事故或事件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出處理意見,報所在縣衛生行政部門
第七條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所在縣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由縣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第八條省、市、縣應成立鑑定委員會。省、市鑑定委員會應有法醫參加。
具備鑑定委員會成員條件的醫務人員,參加鑑定委員會工作是應盡的義務。
鑑定應當以事實為依據,符合醫學科學原理。鑑定結論,必須有鑑定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簽字。
第九條鑑定委員會受理鑑定申請後,應當於三個月內做出書面結論。
在鑑定工作過程中需要當事人雙方到場時,應通知其到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不影響鑑定效用。
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受託的鑑定委員會和受理訴訟的司法機關,對有關的醫療事故、事件的原始資料,可以調閱和複製。
第十一條確定為醫療事故的,由醫療單位或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按下列標準給予病員或其家屬一次性經濟補償:
(一)一級醫療事故,補償費不超過三千元。其中,死者為十六周歲以下三周歲以上的,補償費不超過一千五百元;未滿三周歲的,補償費不超過八百元;新生兒,補償費不超過五百元。
(二)二級醫療事故,甲等的補償費不超過四千元;乙等的補償費不超過三千元。
(三)三級醫療事故,甲等的補償費不超過二千元;乙等的補償費不超過一千元。
前款第(二)、(三)項的醫療事故等級標準,按衛生部制定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病員及其家屬因醫療事故造成生活困難,是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按當地人民政府關於職工生活困難補助的規定處理;非職工、無經濟來源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有關社會救濟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因醫療事故致殘的病員,無工作單位、無家屬的,其中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接收並適當安排;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接收安置。
第十四條因醫療事故致殘的病員、符合出院標準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或產婦死亡留有活嬰的,應當出院或由病員家屬或由其所在單位接出醫院。拒不出院或拒不接出醫院的,自接到醫院通知之日起,住院費用由其個人或其家屬或其所在單位支付。
第十五條本細則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遼寧省人民政府頒發的《遼寧省醫療事故處理試行規定》同時廢止。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後本細則發布以前所發生的醫療事故,其補償標準按本細則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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